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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国际人权公约岛内立法志在外交休兵

http://www.CRNTT.com   2009-04-04 07:12:14  


 
  从“立法院”通过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施行法”,及“法务部”拟定的“落实执行两公约规定计划”条文看,马英九政府推动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立法工作,完全是“国内立法”的行为,亦即是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转化为岛内法律,使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可以在台湾地区落实贯彻。这种做法,与陈水扁掌权时,所推动的是要让“立法院”通过对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批准书”,然后将之提交联合国秘书处存档,作为台湾地区加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现已改为人权理事会)的“敲门砖”,并进一步推动“加入联合国”活动的做法,完全不同。因此可以断定,马英九的做法,有其“外交休兵”的积极意义。

  联合国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通过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后,当时窃据中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台湾当局,即于一九六七年十月五日由其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常驻代表大使刘锴签署两个“公约”。但由于在“两蒋”统治台湾地区期间,当时的台湾当局实施军法统治及“戒严体制”,制造“白色恐怖”,镇压政治异见者(包括从事“台独”活动者和所谓“匪谍”,以及“党外”自由主义者),其人权纪绿受到国际人权机构的高度关切。因此,“两蒋”也就无意推动“国会”通过对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批准书”。后来,联合国于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地位之后,根据二七五八号决议的精神,台湾当局已丧失了其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的地位,台湾当局在曾参与签署的各项国际公约中的“签署国”地位,也被撤销。因此,台湾当局也即从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脱离了与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一切关系。

  陈水扁上台后,既是为了凸显民进党人士在长期“争民主、争权利”斗争中的“人权斗士”形象,也是要藉“批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来进行“加入联合国”活动,因此,他在“五‧二零”就职讲话中,专列了“结合国际维护人权”的一节,并提出了“我们希望实现联合国长期所推动的主张,在台湾设立独立运作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并邀请国际法律人委员会和国际特赦组织这两个卓越的非政府人权组织,协助我们落实各项人权保护的措施,让中华民国成为二十一纪人权的新指标”,“将中华民国重新纳入国际人权体系”的提法。这就显示,陈水扁当局是要将“人权外交”提升到为“重返联合国”打开缺口的高度。为此,陈水扁成立了“总统府人权谘询小组”,并草拟好了“国家人权委员组织法”和“人权基本法”的草案,递交“立法院”,还意图推动“立法院”通过对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批准书”,然后送交联合国秘书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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