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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在综合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 |
中评社北京4月7日电/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早在2003年中央文件中已明确,改革迟迟无法推进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征管条件不具备。不少人认为,最主要的瓶颈为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低、金融资产和其它财产收入实名制度不健全、现金使用量大,这些因素直接影响税务部门的监管能力。中国证券报发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文章表示,上述三方面问题在中国确实存在,但应看到,现实情况并非如人们想象那样严重,不至于税务部门对居民收入信息的监管完全无能为力。
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实行综合税制的国家占绝大多数。据不完全统计,在110个国家或地区中,有87个国家(地区)先后采用了综合税制,比例高达80%。无论在发达国家、新兴市场国家,还是在转型国家、发展中国家,实行综合税制相当普遍。其中既包括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也包括墨西哥、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还包括新加坡等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纳税人从所有来源得到的收入都必须归为单一的即‘综合的’收入,据此纳税。”欧洲大陆国家也普遍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英国将个人所得进行分门别类作出各种必要扣除,但要再统一扣除基本生计费用后适用一套税率计征。所以,英国看似分类,实为综合。从以上情况可知,综合计征为各国普遍采用的模式,而且是否实行综合模式,与经济发展水平并没有显着的相关性。
文章建议,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再仅仅停留在宽免额调整上(或“起征点”的上调上),而应在综合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仅仅调整宽免额对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目的意义不大,且有可能出现逆调节。目前来看,个税综合改革不存在技术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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