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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武:从茅于轼先生的视角谈“剥削”

http://www.CRNTT.com   2010-06-11 08:11:07  


 
  茅老师对剥削的定义点出了市场经济的本质,“一方受控的交换就会发生剥削”,“平等自由的交换”中不存在剥削,基于非自由选择的交易即存在剥削。 

  这是什么意思呢?一个意思是,基于权力垄断的交易就存在剥削,这包括国有垄断企业。例如,国家电力公司是你唯一能买到电的机构,除了它之外,你没有别的路可走,没有选择,于是,价格和服务完全由电力公司定,剥削的基础就在于此;国有石油公司、电信公司,都如此。 

  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国有企业的利益方即股东是国家,而国家又是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并具有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机构,因此,当国有企业去跟民间消费者、民营企业做交易时,双方的地位必然不平等;一方垄断各类权力,而另一方甚至连基本的经济自由都没有,这种基于不平等地位的交易为剥削提供了土壤。这就是为什么国有企业份量多的经济必然是不平等的经济,而不是市场经济。也正因为如此,要建设真正的市场经济社会,国家就不应该以股东的身份出现在营利性的经济活动中。 

  为了防止剥削,原来的法律规定私人企业的雇工数不能超过8个。即便现在,仍然有人把企业大小和市场地位作为判断是否剥削的依据。但是,按照茅老师的定义,这种对剥削的理解是离谱的。因为,只要一家私人企业不是人们唯一可以选择的就业机构,只要雇员可以在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之间自由地换工作,雇用关系中就不存在抑制自由选择的不平等地位,因而不会出现剥削。至少,是否会出现剥削跟企业的大小和员工数量无关。 
 
  按照自由选择的原则来定义剥削后,我们发现,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是中国社会唯一合法、唯一可行的雇主,那当然是一种最极端的垄断状态,就业场上不存在自由选择权、也没有任何自由选择机会。那期间,是否存在剥削?如果有,那是什么剥削呢?这些都值得我们去反思。 

  茅老师给予我们的东西太多太多——启发我们做人的方方面面,也引导我们去独立思考。为茅于轼先生庆贺八十大寿,是所有认识、熟悉茅老师的朋友和同仁的荣幸。作为中国人,应该庆幸有这样一位导师在坚持不懈地为中国之忧而忧,为我们指明那些本该明了、却被某些利益集团不断搅浑的道理。我衷心祝愿茅老师健康长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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