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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文:ECFA协议祗能采全案表决

http://www.CRNTT.com   2010-07-03 09:18:35  


ECFA对台湾让利颇多,台湾其实应该自己尽快谋求从中获利。
  中评社台北7月3日讯/法学教授陈长文今天在《联合报》发表文章“多边条约可保留 双边协议不能改”,作者认为“采全案表决,是‘国会’审查ECFA的唯一方式,若‘国会’认为,哪那一个条款必须一步不让,对方拿什么我们都不能换时,就应该将ECFA全案否决,而非一条一条的审议修正。”文章内容如下:
 
  ECFA在“立法院”究竟应采全案表决抑或逐条审查,不但朝野意见不同,“立法院长”与“总统”似乎也不同调。

  首先要先厘清一件事,大法官会议三二九号解释仅言两岸协议不是条约,但并未说两岸协议不能用全案表决,必须逐条审查,换言之,不能从大法官会议解释导出ECFA要逐条审查的结论。这时问题来了,为什么形式条件与条约一模一样的ECFA,只因为没有“条约”的名字,就不能比照条约采全案表决?

  条约,分成双边与多边。在多边条约,“签署国”可以透过“保留”,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透过单方声明,在特定条件下,排除条约中若干条款对该“国”的法律效果。但双边条约就因为是“双边”的本质,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修正或保留条约的内容。亦即,在双边条约(或称协议等),如果单方的“国会”对该条约作出任何修正,就等于是否决整个条约。

  这时,不管ECFA是“国与国”协议、“准国际”协议,或者就称为两岸协议,就其实质,ECFA就是两个“政治实体”间的双边协议,和双边条约一样,任何一方“国会”只要修改任一字即同否决全部。

  就谈判实务论,贸易谈判是一个复杂万端的折冲过程。对协商文本的任何“局部修改”,均会牵动全盘。例如,甲方就A项让步,因此乙方愿意就B、C项目让步,倘“国会”审议时,认为A不能让,进行修改,那乙方是否也可撤回对B、C项目的让步?“国会”一旦“修正”出一个删去A项,却保留B、C项的协议,试问谈判代表如何回谈判桌谈判呢?这等于“国会”给了一个死的文本,谈判团队既不能多加一字,也不能多减一项,唯一能做的就是拿一个死的文本去找对方说,要就签,不就拉倒,很难想像会有协议的对手,接受这种“照单全收”的要求。

  采全案表决,是“国会”审查ECFA的唯一方式,若“国会”认为,那一个条款必须一步不让,对方拿什么我们都不能换时,就应该将ECFA全案否决,而非一条一条的审议修正。

  最后,重点不在于ECFA是不是条约,而在于,可以逐条审查、局部修改的议案是台湾内部的议案,如法律案、预算案,这些都是在台湾的行政与立法部门、或“立委”间就不同立场的沟通中通过。但ECFA并非台湾内部的议案,牵涉的是两个不同的“政治实体”,就不应比照台湾的法律案、预算案逐条逐项审查修改,而应比照双边条约采全案表决。更河况如果这种“是不是国与国条约”的政治语汇游戏这么重要的话,那主张两岸一边一国的民进党,不是更应该支持用条约的方式审议,来凸显两岸是“国与国”关系吗?怎么会把对岸当“同一国”的,主张用以台湾法律案,来审查两岸的ECFA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