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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联党再提反“ECFA”公投案形势严峻

http://www.CRNTT.com   2010-07-14 07:13:02  


 
  实际上,稍为熟悉公投法理的人都知道,台联党提出的“公投案”是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的相关规定的。这是因为,公投的方式有“创制”和“复决”两种。在“创制”方面,是由于政府未能推动一项政策,而由公民发动公投要求政府予以推动。因此,“反ECFA公投案”并不属于“创制公投”。而“复决”则是政府要推行一项政策,公民要透过公投来表达反对的态度。从台联党的立场看,它所要表达的是反对“ECFA”的态度,但其“公投案”主文却是表述为“你是否同意政府与中国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显然是不符“复决”的逻辑。因为按照“复决”的逻辑,其主文表述应是“你是否反对政府与中国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

  当然,台联党仍要这样做,明显地是有其阴谋的,这是一项“苦肉计”。因为台湾地区的《公民投票法》所设计的门槛甚高,而前三次六项公投议题也均有遭否决的前鉴。故而台联党在构思这项公投案时,早就已经“打定输数”,明知即使是能混过“公审会”这一关,得以付诸公投,也将会因门槛过高而被否决。因此,就故意将“公投案”主文写成“你是否同意政府与中国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倘被否决,就等于是主流民意“不同意政府与中国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可见其政治算计之深。 

  其实,由台联党提出的“ECFA公投案”,还有更阴险的一着,就是要籍“全民公投”来偷渡“两国论”或“一边一国论”,以符合“台独”基本教义派“台湾前途应由台湾全体住民决定”的概念,实现“法理台独”。实际上,“公投案”中“你是否同意政府与中国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的表述,这本身就是违反《中华民国宪法》有关国家定位的规定的。因为按《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同属“中华民国”,简称“中国”。由此,《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以“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来表述台湾海峡两岸的。但台联党的“公投案”却将大陆表述为“中国”,等于是以逆反表述的形式,宣告台湾地区并不属于中国,而是另行成为一个不叫“中华民国”亦即简称为中国的“国家”,这明显是违宪的。而台联党内有不少宪法学专家,其主席黄昆辉也曾任过“陆委会”主委和“内政部长”,曾长期主持两岸关系和内政事务工作,当然知道“中国”一词的涵意,也知道在法理上应以“大陆地区”来表述对岸。因此,台联党的“公投案”将大陆地区表述为“中国”,并不是疏忽或“习惯成自然”,而是刻意为之,就是企图透过操作“公投案”偷渡“两国论”或“一边一国论”。倘若“中选会”和“公审会”均没有驳回该案,就等于是马政府已确立“台湾海峡,一边一国”,陷马英九于不义。这就是黄昆辉及其背后的李登辉的阴险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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