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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陆学历采认 看政府律师之必要 | |
http://www.CRNTT.com 2010-09-20 11:34:32 |
约二十年前,笔者以海基会秘书长的身分列席“行政院”大陆工作小组,讨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草案。笔者当场以违宪的理由反对草案中“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遗产以二百万元为上限”的规定。过了二十年,这项法律终于修改了,算是一个“迟来的进步”,虽然对于大陆人民(相对于外国人)仍有不合理的歧视还有待努力。 然而,一个笔者在意了廿年的恶法修正了,却有另一个不合理的荒谬在目前出现,这次政府歧视的对象不是大陆人,而是台湾人。 日前政府修正了“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终于正视留学大陆台湾学生的权利,采认部分大陆大学的学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次的修正,却留下了两项“为德不卒”的法律尾巴。第一,学历采认不溯及既往,在该办法生效前赴大陆取得学位者,其学位并不被采认。第二,涉及医疗法所称医事人员相关系所之学历亦不予采认。 在论述这两项修法尾巴的荒谬性之前,先让我们回到,所谓的学历采认,究是政府的“义务”,还是“权力”?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笔者在中国时报的投书“不读那所大学的自由”中即曾指出,人民有受教育之权,这个权利的行使,最基本的核心乃在于人民有权可自由的选择他认为最合适的学校受教育,不管这个学校是台湾、外国还是大陆的学校。这个基于受教权的核心权利“自由选择学校的权利,政府要直接或间接地去限制,都必须十分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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