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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十天“扁案”或将重占台湾媒体版面

http://www.CRNTT.com   2010-10-07 08:39:52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立法院”通过《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修正案)》,删去陈水扁的“卸任总统”礼遇金及办公费用,及吴淑珍又不愿支付“陈水扁办公室”的办公费用之下,“陈水扁办公室”被迫迁出原本租金贵昂的写字楼,迁往由友人廉租优惠的新写字楼。而办公室包括人员薪酬等的日常支出费用,只能以发行《蓬莱岛双周刊》及小额筹款方式,筹得二百多万元作日后支应。但新办公室的面积较小,在搬家时无法将陈水扁撤出“总统府”时私自打包带走的几十箱公文也搬到新办事处。于是,新任“陈水扁办公室”主任陈淞山致函“总统府”,要求“总统府”将之领回;而“总统府”人员连同特侦组人员前往检核时,发现并不止陈淞山函中所的二十多箱,而是五十八箱。但又不能核定哪些是陈水扁的私人物品,哪些是“国家文件”以至是“机密文件”,于是决定在被羁押在台北看守所的陈水扁的面前开箱,一一查检。从昨日开始进行开箱核验工作,但第一天就从已开封的十一个箱子中,查出一百八十四件文件是属于“机密文件”。按此比例,五十八箱文件将会含有九百七十多件“机密文件”,在数量上算是十分巨大;至于其性质,由于涉及机密,不可能公布,只能是说明属于“绝对机密”、“极机密”、“机密”这三级的文件,各有多少。

  “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罚则,“泄漏或交付经依本法核定之国家机密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陈水扁倘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对他的案情将是“雪上加霜”。面对这种情况,“陈水扁办公室”曾声明,这些文件是陈水扁为了日后写回忆录所用,且是由其机要秘书打包,陈水扁对其是否含有“国家机密”并不知情。但即使如此,《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又规定,“因过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既然特侦组已经查出确有“国家机密”文件,故无论陈水扁是故意犯或是过失犯,未来都可能要面对刑责。其实,即使这些文件并非是属于“国家机密”,陈水扁在卸任时也不可随便将之带走。因为他在出任“总统”的八年期间,其所亲手签办的公文都是属于“国家”的,不能擅自将之带走、毁坏,成为私人收藏的物品。

  但民进党却乘机揩油,谩骂特侦组是在对陈水扁进行“政治迫害”,并为国民党的“五都”选情进行操弄。其实,如果不是“陈水扁办公室”要搬家,陈淞山主动去函“总统府”,“总统府”再致函特侦组,“总统府”和特侦组还不知道有此回事。而陈淞山之所以会致函“总统府”,估计一来是为“公”,因为他也认知这些文件不可能全是陈水扁的私人物品,必须交还“总统府”;,二来是为“私”,既是要避免涉嫌犯下“知情不报”等罪名,也是要撇清自己与这些公文的关系。实际上,陈水扁在撤离“总统府”并带走这些文件时,他尚任“考试院”公务员保训委员会委员,并没有在“总统府”上班。他的“重返扁巢”,是因为“陈水扁办公室”的前主任刘导辞职,扁家才找回二十年前陈水扁任“立委”时的“国会办公室”主任,当时在“考试院”的任期也已届满而未能再由民进党推荐(其十二年前是由当时的民进党主席许信良推荐),因而正好是在待业中的陈淞山。因而协助陈水扁私运文件的责任,他不会傻到由与此全无关系的自己来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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