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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被害张妙为何只赔偿4.5万元 | |
http://www.CRNTT.com 2011-04-25 08:56:44 |
在大家的印象中,故意伤害、交通事肇事等造成的人身损害,往往都要赔偿几十甚至上百万。为何故意杀人这种最恶劣的案件,只用赔4.5万这么少? 4.5万元赔偿是怎么算出来的 赔的是丧葬费和张妙之子抚养费 摘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第二条如下: “被告人药家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经济损失丧葬费15146元5角、被抚养人王思宇(注:即张妙之子)生活费30352元,共计人民币45498元五角(含已支付的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这里提到的两项赔偿分别为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赔付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28条之规定。 这两项赔偿如何计算 其中,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即相当于陕西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半。 而被抚养人生活费,《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按照陕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293元(2010年的尚未统计,按2009年算),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3794元。所以丧葬费就是30293元的一半即15146元5角,与法院判决的丧葬费完全一致。被抚养人王思宇案发时2岁,农村居民,生活费就是3794元乘以16,由于王思宇的抚养人有两个,所以还要除以2得303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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