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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在讲一个中国故事 | |
http://www.CRNTT.com 2012-02-13 13:51:59 |
民间融资本是一种基本的经济权利。在民主法治国家,它为民法典、商法典甚至宪法所保护,但中国政府对于民间融资却存在强烈的焦虑与排斥心态:一方面,焦虑民间融资的扩张会对国家的金融垄断地位构成威胁;另一方面,焦虑民间融资的扩张会因诈骗与违约而引发群体事件,威胁社会稳定。 金融垄断是中国政府的命脉之一。政府赋予国有金融机构以特权,独占金融业,限制和阻遏其他企业与个人进入。它产生惊人的暴利。据统计,仅强制性的存贷利率差,每年即产生1万余亿元的利润,占国有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80%。 国家资本主义是一只大章鱼,金融垄断是它身上的一只魔手,贪婪地攫取财富。它与沉重的税收、土地垄断以及国企垄断,共同构成政府执政的经济基础。因此,政府对于任何可能威胁和挑战金融垄断的经济活动,必然严厉扼杀。 民间融资活动也屡屡引发群体事件。自上世纪80年代邓斌案,到本世纪初的蚁力神案、万里大造林案等,集资诈骗严重祸害民众,暴露出政府在引导与服务民间融资方面的失职。但结果却是为政府消灭民间融资活动添上了一件漂亮的正当性外衣。 在中国的法律中,禁止民间融资的规则可随手拈来,如禁止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最严厉的莫过于刑法上的非法集资罪,它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四种。其中,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最高可处死刑。 2001年最高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4条规定:“个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或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或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这部法律解释虽然效力阶位低下,但影响却巨大而可怕,它实质上剥夺了中国公民和企业自由融资的基本权利,实质上是在宣布中国境内几乎所有民间融资为非法,甚至是犯罪。 政府以《刑法》为主体建构起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框架,以残酷的死刑维护着国家对金融业的垄断,极具中国特色。 与中国不同,美国是以《证券法》为主体规范民间融资。1933年美国政府为拯救经济危机颁布《证券法》,把以投资为目的的融资行为均纳入“证券”的概念,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资金募集因其对象与形式又分为公募与私募,公募则须遵循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私募则豁免。“融资自由与信息披露”,是美国政府监管民间融资活动的两项基本原则。 当然,中国也在学习美国,如1992年成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但成就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差距甚远。中国证监会监管对象仅仅限于几种上市交易证券,而范围更为广阔、种类更为繁多、意义更为重要的民间融资活动却不在其中。原因很简单,其重要的任务不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更不是引导与服务民间融资。 严刑重典并没有遏制中国的民间融资。近十年来,“非法集资”如海潮般蔓延,大案层出不穷,原因在于: 首先,国家对重要产业的垄断,使得民间资金没有投资出路。一般行业利润薄寡,垄断行业又无入口,所以,民间资金只能投资“神话”。在中国扭曲的经济结构中,一夜暴富也非天方夜谭,加之那些投资“神话”有高回报的承诺,有极神秘的运作,民间资金就如飞蛾扑火,被深深诱惑,集资诈骗因此而风生水起。 其次,国家垄断融资渠道,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没有银行与股市融资的路子,只有铤而走险,依赖民间融资。民营企业在国家金融垄断和非法集资罪的岩缝中生存挣扎,2003年河北徐水孙大午非法集资案就是典型。 吴英案只是正在涌动的非法集资浪潮中的一朵浪花,但吴英生不逢时,她的处境更为凶险,因为政府正从垄断贪婪症向维稳焦虑症过渡。 面对层出不穷的“非法集资”案,政府疲于应对。民众在集资诈骗中蒙受经济损失,往往以游行、静坐、集会、上访的形式向政府施加压力;政府在长期紧张中,患上维稳焦虑症。 杀鸡以儆猴,吴英会不会成为政府手中的一张牌,成为维稳焦虑症的牺牲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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