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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蓝绿三党对“一国两区”解读不同

http://www.CRNTT.com   2012-03-24 09:02:38  


今台湾方面重提“一国”的涵义,是否与“九二共识”的精神存在一定的距离?
  中评社北京3月24日讯/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吴伯雄在与中共总书记胡锦涛会晤时,在提出“两岸同属一中”的前提下,重提起早在《宪法增修条文》、《国统纲领》和《两岸关系条例》中就已确立,但近年已经被“搁置”的“一国两区”概念,在台湾地区激起强烈反应。民进党攻击 这是“自我矮化”、“改变现状”、“马英九要当台湾区长”,还声称要“申请释宪”。其实,民进党的这些论调,带有极为严重的片面化以至是陷入了盲区。这是因为,“总统府”和“陆委会”的跟进或补充说明都已说得很清楚,“一个中国”指的就是“中华民国”,两岸关系就是“中华民国”台湾地区与中华民国大陆地区之间的关系;台湾方面重提“一国两区”的概念,并不涉及两岸政治对话的问题。

  因此,吴伯雄本来受马英九的委托,在胡锦涛面前当面要说的“一中”是“中华民国”,只不过是吴伯雄本人或是有所顾忌,又或是连他自己也感觉到国民党的“一国两区”的内涵只能在台湾地区宣扬,而不能将之拿到北京的人民大会堂去,因而不敢在胡锦涛面前完整地转达马英九的论述,而是在“胡吴会”后的记者会上,才如实地予以发布:“中华民国宪法”本来就是“一个中国”的原则,“一国”的意思非常清楚。而“宪法增修条文”里就有“两区”的概念,本来指的就是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吴伯雄还特意指出,“一国两区”与“一国两制”有很大的不同。

  实际上,马英九委托吴伯雄转达的的“一国两区”,是源自于《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一句“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及第十一条“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及依据该“增修条文”的定义而修订的《国统纲领》、《国统会关于“一个中国”的涵义》,以及《两岸关系条例》第二条第一项“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第二项“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这是维持现状的做法,也符合马英“不统、不独、不武”的思维定势,根本就没有试图“改变现状”。而按照这个定位,马英九并非是台湾地区的“区长”,而是“中华民国”的“总统”,但由于目前“中华民国”的实际管治权仅及于台澎金马,并不及于大陆地区,故他又是狭义的台湾地区的领导人,倘在此角度上说他是“台湾区长”也未尝不可。这是另一种类型的“双首长制”,亦即“中华民国总统”兼任“台湾地区区长”。从另一角度看,也等于是承认中共对大陆地区的实质管治权,可说是“互不否认”。这就是李登辉时代就已确定了的“主权在我,分享治权”。由于马英九曾亲自参与了《国统纲领》和《国统会关于“一个中国”的涵义》、《两岸关系条例》的制定,因而对“一国两区”的概念及其定义印象深刻,倒背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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