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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寻求保外就医等于自认其罪

http://www.CRNTT.com   2012-03-31 08:34:40  


 
  但保外就医则完全不同。按照国际惯例,“保外就医”并不是刑罚的任何一个种类,而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特定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暂予监外执行”。而在台湾地区,“保外就医”的法律依据是《监狱行刑法》第五十八条:“受刑人现罹疾病,在监内不能为适当之医治者,得斟酌情形,报请监督机关许可保外医治或移送病监或医院。监狱长官认为有紧急情形时,得先为前项处分,再行报请监督机关核准。保外医治期间,不算入刑期之内。但移送病监或医院者,视为在监执行。”并有《保外医治受刑人管理规则》加以严格规范。包括第三条规定;在保外医治期间保持善良品行,不得有违法犯纪的行为;保外医治期间届满或于病情稳定经通知返监执行时,依限至指定的机 关报到,返监执行;在保外医治期间,不得擅离或更换指定的医院,惟因病情需要时,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原执行监狱申请同意更换医院,但情况急迫时,得先为之,并于七日内陈报原执行监狱备查;不得对被害人、告诉人、告发人、证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身体或财产实施危害或恐吓的行为;在监狱访察人员访视时,就身体健康、就医情况、居住地址及工作环境等提出报告,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书;除维持日常生活及职业所必需外,未经监狱许可,不得从事与治疗显然无关的活动;其他经监狱认为应遵守的事项。其第四条也规定,保外医治受刑人倘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的,监狱得报请“法务部”废止其保外医治许可:

  一、违反保外医治受刑人应遵守事项者;二、于保外医治期间另犯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无正当理由,未依医嘱住院或接受治疗者;四、其他有废止保外医治许可之必要者。 

  其第五条则进一步规定,监狱发现保外医治受刑人有前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于指定期日至地检署报到返监执行。倘保外医治受刑人未依所定期日报到,监狱认有废止其保外医治许可的必要者,应检附最近一次保外医治核准函、诊断证明书及访察纪录等相关资料,一并陈报“法务部”废止其保外医治许可。监狱于接获“法务部”废止保外医治许可核准函后,应即连同上述资料送请检察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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