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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历史:旧中国到底有多少地主? | |
http://www.CRNTT.com 2012-09-01 10:34:02 |
但毛泽东当年的调查不科学:把小土地出租者当成小地主,把富裕中农错划成富农 对于毛泽东的江西调查分析,学者郭德宏认为并不科学。他在《对毛泽东二三十年代农村各阶级土地占有状况的调查分析的重新研究》一文中写道: “一个问题是公田或公堂土地,是否为地主、富农所共有或为他们所占有。在旧中国的农村,特别是在南方,公田的数量很大,种类也很多。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便说,寻乌县的公田占土地的40%,其中祖宗方面的土地(即通常所说的‘祭田’、‘祀田’ ),占全部土地的24%,占全部公田的60%;神道方面(神、坛、社、庙、寺、观)的土地(即通常所说的“庙田”或“寺田” ),占全部土地的8%,占全部公田的20%;公益方面的土地又分二类,一是考棚、宾兴、孔庙、学租一类属于教育性质的(即通常所说的‘学田’ ),一是桥会、路会、粮会一类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即通常所说的‘社田’ ),两类共计占全部土地的4%,占全部公田的10%。这三种公田虽大都为地主、富农所操纵,但其中一部分收入还是由各个家族或乡村的农民共用的,如‘祭田’、‘祀田’主要用于各个家庭共用祭祖,多余的钱一部分用于购买田地,还有一部分是他的子孙均分了去;又如‘学田’,主要用于支付本地的教育费用,上学的虽大多是地主、富农子弟,但也有时会补贴贫苦子弟的一部分费用;至于桥会、路会、粮会一类的‘社田’,纯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因此,这些公田并不仅为地主、富农所共有,更不等于为他们所占有,与他们个人占有的土地不能完全等同起来。如果将这些公田分类加以分析,把不完全为地主、富农所占有的部分区分出来,地主、富农所实际占有的土地就没有那么多。” “从上面所说可以看出,《寻乌调查》是把一部分小土地出租者当成了小地主,把富裕中农划入了富农,《富农问题》决议也是把富裕中农甚至一部分中农当成了富农。《兴国调查》仅在此之后四五个月,《井冈山的斗争》也仅写于此之前一年多,恐怕划分标准都与此差不多(《井冈山的斗争》原文还未将富农与自耕农区分开,而统称为“中间阶级”,故只说土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在地主手里,未提富农)。如果将这部分错划为小地主的小土地出租者的土地,以及错划为富农的富裕中农甚至一部分中农的土地区分开来,地主、富农所占有的土地就没有调查中所说的70%到80%。” 中共对江西的实地调查也证明毛泽东当年的调查不具代表性也不够准确 建国后中共在江西农村调查,也说明毛泽东二三十年代的调查不具代表性,也不够准确。 “据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0年编印的《土地改革重要文献与资料》统计,江西在1949年以前的原白区地主、富农共占人口的11.3%,占有土地的44.6%;湖南1949年以前的丘陵地区,地主、富农占人口的9.2%,占有土地的64.1%;在山区则只占人口的7.6%,占有土地的54.5%。从这个统计可以看出,在1949年以前江西的原白区,湖南的丘陵地区和山区(湘赣边区主要是山区),地主、富农的人口在7.6%至11.3%之间,占有的土地(包括公田5.7%至14%)在44.6%至64.1%之间,即10%左右的人口占有土地的半数左右或稍多一点,并没有达到70%到80%。从二三十年代到1949年以前,经过战乱和分化,虽然地权一般来说有所分散,但变化不会这么大,相差不会这么悬殊。出现这个差别的原因,恐怕主要是二三十年代还没有对农村各阶级作出科学的划分,将一些不属于地主、富农的人划入了地主、富农之列,从而使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比例显得高了。”(《对毛泽东二三十年代农村各阶级土地占有状况的调查分析的重新研究》,郭德宏,党的文献,1989年第5期) 江西的情况也可以参考学者黄道炫的结论:“江西、福建是1930年代中国南方苏维埃运动的中心区域,从当时各种调查材料提供的数据综合看,这一地区地主、富农占地约30%,贫雇农占地约20%。就更大规模的东南地区而言,该数据也有相当的代表性。”(《一九二○—一九四○年代中国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兼谈地主、农民与土地革命》,载《历史研究》2005年第一期)换言之,中国近代农村社会,是一个自耕农社会,而不是一个佃农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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