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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暴露王郁琦并不熟悉两岸关系事务

http://www.CRNTT.com   2012-10-13 07:59:49  


“陆委会主委”王郁琦。资料图
  中评社北京10月13日讯/澳门新华澳报今天登载评论员富权的文章“再次暴露王郁琦并不熟悉两岸关系事务”,内容如下: 

  在出任“陆委会”主委后,首次赴“立法院”备询初试啼声时,曾连身兼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的中共中央常委、全国政协主席的贾庆林也认不出来的王郁琦,前日再次赴“立法院”司法内政联席委员会报告《陆委会组织法草案》时,显然是吸取了教训,事前做足了功课,有备而来,回答几个问题都颇为得体。不过,他在回答“两岸互设办事机构”问题时,却再次暴露了他对两岸事务,甚至是连他自己主掌的“陆委会”的功能职掌,也还是瞭解得颇为肤浅,证实了当他被任命为“陆委会”主委时,政坛对他“从未接触过两岸事务”的质疑。

  实际上,前日当民进党“立委”李俊毅追问,新的办事机构是要放在《驻外机构组织通则》、《港澳关系条例》,还是海基、海协会底下的机构时?王郁琦回答说,有很多种可能性,主要是做事务性的工作,驻点服务台商、台生,“不排除是台北驻香港、澳门办事处的模式”。

  李俊毅的问题,显然是装设了陷阱。因为他所指的《驻外机构组织通则》、是规范“外交部”派驻外国的代表机构的法律。而王郁琦的回答,是排除了《驻外机构组织通则》,并没有上当。但他却又顺着李俊毅搭起的《港澳关系条例》杆子爬,声称“不排除是台北驻香港、澳门办事处的模式”,亦即是“陆委会”分别派驻香港、澳门的办事处的模式,却是“领”了。实际上,《港澳关系条例》第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而第六条则规定,“行政院得于香港或澳门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派民间团体,处理台湾地区与香港或澳门往来有关事务。主管机关应定期向立法院提出机构或民间团体之会务报告。”另外,《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十条之一规定,“本会得视业务需要,于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设办事机构;其组织规程由本会拟定,报请行政院核定之。”由此,《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香港事务局组织规程》第一条就申明,“为统筹处理香港事务,依《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十条之一之规定设立香港事务局。”而《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澳门事务处组织规程及编制表》第一条也申明,“为统筹处理澳门事务,依《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十条之一之规定,设澳门事务处”。从上述三个法律法规的交叉规定可见,“陆委会”分别派驻香港、澳门的办事机构,是“行政院”系统的政府机构,其隶属关系,大致上是处于“行政院”-“陆委会”—驻香港、澳门办事机构的层级关系。因此,无论是在香港还是澳门的“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虽然都是由“陆委会”主管并主导其业务,但也都有“行政院”相关部会派出的官员在其中执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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