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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琴”VS海基会“江丙坤条款” | |
http://www.CRNTT.com 2013-01-09 09:08:20 |
就在“马英九”提出全面翻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以适应两岸经贸等各领域之间关系发展的新趋势之际,民进党“立委”萧美琴却“另辟蹊径”,“突出奇兵”,趁机塞进自己的“私货”,另行提出单独修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其中两个条文内容的提案,建议修订《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四条之四及第七十九条之三的条文内容,增加受托事务代表人及事务人员退离职或移交机密未满三年,进入大陆须经“内政部”会同“安全局”、“法务部”、“陆委会”审查核准;并不得担任与其离职前五年内之职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职务。这个修订建议案虽然表面上是“普遍适用性”,但却很明显是专门针对海基会前任董事长江丙坤,因而被人称为“江丙坤条款”。在“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审议该条文时,国民党“立委”委员藉着人多势众,当然更因为极为不满该条文的荒谬,以六比三的绝大多数予以否决,从而挫败了民进党党团的一次浑水摸鱼行为。 萧美琴建议修订的《两岸关系条例》的两个条文,其中第四条的正文是“行政院得设立或指定机构,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之事务。”“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得委托前项之机构或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间团体为之:一、设立时,政府捐助财产总额逾二分之一。 二、设立目的为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并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为中央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直到目前为止,《两岸关系条例》的主管机关“陆委会”,都是依据这个条文,委托海基会进行处理两岸人民往来有关的各项业务,包括与大陆海协会进行两岸协商。因此,萧美琴的建议案,很明显就是针对海基会,而其标的“退离职人员”,则很明显是针对刚卸任的董事长江丙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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