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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改革当深化 | |
http://www.CRNTT.com 2013-04-13 11:10:09 |
由此,不但形成了在能源、原材料、交通、通信等国民经济上游部门国企的强大垄断地位,而且,全球金融危机发生以后,借助有利的融资条件,国企也进一步在快递业、房地产、零售业等竞争性领域大大巩固了其控制力。 文章称,强化国企活力和控制力的国企改革目标,与上世纪80年代的“搞好搞活”、“扭亏增盈”的目标是一脉相承的。这种目标,表面上看是以提高国企效率为导向,因而似乎具有当然的合理性。然而问题在于,控制力与盈利能力本身未必和效率相关,基于行政许可的垄断地位同样会带来巨额利润,尽管这会以损害整个经济的效率为代价。 此外,即便国企经过改革后的确变得更有盈利能力了,然而,如果相同领域民营企业的盈利能力更强的话,又有什么理由认为这种加强国企控制力的做法是有必要的呢?根据许多学者的经验研究,在竞争性领域民企效率更高是不争的事实。 一段时间以来,提高国企效率的关键点被认为是要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即建立一整套公司治理机制。譬如,对国企进行公司化改制并上市,学习新加坡国企淡马锡的经验着力进行董事会建设,乃至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在国有独资公司建立董事会,等等。这一建立在现代经济学理论基础上的改革思路,相比于更早时期的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无疑具有更大的合理性。 但这一改革思路依然建立在一个假设基础之上,即国企的确是抽象意义上的各种私人合约“联结点”的企业。这种基于私人合约的企业,它的运行机制一方面受到私法的约束,另一方面则充分体现着私人的意思自治。 然而,我们无法认为国企属于上述意义上的“企业”,因为国企背后的名义所有者是全体国民,是全体国民通过特定的政治程序授权政府来代行所有者职能。因此,国企的建立与运行必然要基于公共治理,基于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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