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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改革当深化

http://www.CRNTT.com   2013-04-13 11:10:09  


  中评社北京4月13日讯/今年的海南博鳌亚洲论坛上,国有企业改革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东方早报发表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副研究员黄少卿文章表示,尽管1999年的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已提出,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有进有退的“战略性调整”,即主动收缩国有经济过长的战线,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向需要发挥控制力的战略部门集中。然而,事实上,近年来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从“有进有退”转变为以“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为主要目的。这令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不是局限于“战略性部门”,而变成在各个领域都要发挥“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由此,不但形成了在能源、原材料、交通、通信等国民经济上游部门国企的强大垄断地位,而且,全球金融危机发生以后,借助有利的融资条件,国企也进一步在快递业、房地产、零售业等竞争性领域大大巩固了其控制力。

  文章称,强化国企活力和控制力的国企改革目标,与上世纪80年代的“搞好搞活”、“扭亏增盈”的目标是一脉相承的。这种目标,表面上看是以提高国企效率为导向,因而似乎具有当然的合理性。然而问题在于,控制力与盈利能力本身未必和效率相关,基于行政许可的垄断地位同样会带来巨额利润,尽管这会以损害整个经济的效率为代价。

  此外,即便国企经过改革后的确变得更有盈利能力了,然而,如果相同领域民营企业的盈利能力更强的话,又有什么理由认为这种加强国企控制力的做法是有必要的呢?根据许多学者的经验研究,在竞争性领域民企效率更高是不争的事实。

  一段时间以来,提高国企效率的关键点被认为是要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即建立一整套公司治理机制。譬如,对国企进行公司化改制并上市,学习新加坡国企淡马锡的经验着力进行董事会建设,乃至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在国有独资公司建立董事会,等等。这一建立在现代经济学理论基础上的改革思路,相比于更早时期的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无疑具有更大的合理性。

  但这一改革思路依然建立在一个假设基础之上,即国企的确是抽象意义上的各种私人合约“联结点”的企业。这种基于私人合约的企业,它的运行机制一方面受到私法的约束,另一方面则充分体现着私人的意思自治。

  然而,我们无法认为国企属于上述意义上的“企业”,因为国企背后的名义所有者是全体国民,是全体国民通过特定的政治程序授权政府来代行所有者职能。因此,国企的建立与运行必然要基于公共治理,基于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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