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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强硬”是明抗菲律宾暗拒大陆

http://www.CRNTT.com   2013-05-14 09:03:09  


 
  为何会致如此?看来直接原因是,菲律宾违反国际公法在先,台湾“以牙还牙”而已。何况,台湾不是联合国会员体,不受《联合国宪章》所约束。实际上,发生血案的海域,是台湾与菲律宾分别的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海域的重迭地区。本来,按照《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不具有公海的性质,也不属于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海域。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拥有勘探和开发的权利,未经沿海国同意,非沿海国不得进行开发和勘探;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必须提出对其专属经济区的主张意见,并予以国内立法。在与其他沿海国发生重迭的海域,应当进行谈判并签署划界协议。而菲律宾不但尚未与台湾洽谈划界协议,而且更未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定协议,因而是属于争议地区。即使是是自认为对方渔船“入侵”,也只能是以非致命性的方式驱离。比如,日本算是“船坚炮利”的了,在《台日渔业协议》签署之前,对在钓鱼岛海域捕鱼作业的台湾渔船,也只是以水炮或碰撞方式等非致命的方式驱离而已,并未使用致命性的武器。而“要空军没有空军,要海军没有海军”的菲律宾,其海岸警卫队竟然使用了轻武器,并连续开了五十多枪,就是严重的违反包括《国际海洋公法》在内的多项国际公法规定的行为。既然你做了“初一”,我也可以做“十五”。何况,菲律宾的违法,是属于屠杀生命的最严重罪行;而台湾的行为,并不危及对方生命,至多也只是“违规”而已。

  其实,马英九所提出的三点“惩罚措施”,并非是在国际关系上最严重的开战,也不是次一级的“断交”(本来就没有“断交”可言,与之对应的只是“断绝互派代表关系”),而只不过是互召“代表”返回而已,并非是驱逐菲律宾“代表”;而冻结菲劳更只是“小儿科”,亦即是不再批出新的菲劳名额而已,而并非驱逐菲律宾外劳出境。因此可以说,马英九的“最后通牒”,是“杀鸡用牛刀”,有点“滥用国际关系武器”之嫌。

  因此,我们只能是从另外的角度,去理解马英九此举的真正用意。实际上,在“最后通牒”的“四项严正要求”中,有一项是“进行台菲渔业协议谈判”。因此,马英九是在与日本签署“渔业协议”,尝到了连中国大陆也无法得到的“外交甜头”之后,希望能“食过翻寻味”,籍着此次事件,迫使菲律宾与台湾进行经济专属海域划界谈判,并达成协议,“再威一次”给虽然是联合国会员体,也是《国际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国,却仍未能与周边沿海国签署经济专属海域划界协议的中国大陆看,从而直接反驳“胡连会”《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中,关于解决台湾国际空间问题必须经过两岸协商的定论。实际上,最近马政府要自行与新加坡及美国洽商自由贸易协议,还要参加旨在围堵中国大陆的“跨太平洋区域合作机制”,就含有这种“不服气”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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