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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轮奸的李某某无罪可能性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3-07-11 09:51:24  


 
  而李某某律师的声明信中是这么写的,“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从中可见,如果李某某是病理性醉酒的话,如果声明属实的话,很难说他这次醉酒具有故意性或者放任。当然,到底是哪种醉酒法,就需要做精神司法鉴定,而负责任的鉴定团队是能够客观、优质地完成鉴定工作的。如果李某某不是病理性醉酒,根据刑法他就逃不脱刑责。

  但是,一旦罪名成立,寻求轻判的可能性很大。关键还是在被他人大量劝酒这个问题上。很多人喝酒以后是没有辨认和自制能力的,而关于犯罪人负刑事责任的问题,一般遵从一条被叫作“行为与责任同在”的原则,即行为人只对在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不能追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行为的责任。如果严格这么算,很多醉酒的人就不用担负刑责了。这当然为社会不能容忍,为了缓和理论与实践的冲突,刑法学创立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否陷入这种无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如果是故意或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则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如果醉酒本身就不是自己主动的,是被灌酒等情况,那怎么办呢?按照现在的法律,其实是不加区分的,这也是很多专家学者在呼吁修改的地方。不过,若是被大量灌酒,辩护律师也可以凭借这点来证明李某某主观恶性不深,争取轻判。

结语

  探讨李某某“无罪辩护”的同时,也明白了“案情复杂”这四个字确实是存在的。而通过大量案例的分析,也给广大女性提了个醒:其一,喝酒可以小酌怡情,但千万小心喝醉,大量女性被侵害的案件都跟醉酒有关;其二,如果真的被侵害,发现后应该第一时间报案,这样将加害人惩之于法的几率更大。(来源:腾讯评论今日话题2013—07—11)

链接:李某某轮奸案律师作无罪辩护

  法制晚报 王巍 2013—07—11 00:46

  本报讯(记者 王巍)今天一早,随着李某某涉嫌轮奸一案的律师在博客发表声明,李某某新的辩护律师也进入公众视线。今天上午,记者联系到辩护人之一、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枢律师,陈枢律师表示将给李某某作无罪辩护。

  上月底,李双江、梦鸽之子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的第二任代理律师宣布请辞,日前该案的新律师浮出水面,此次接受委托的两名律师是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陈枢律师和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王冉律师。

  两人于今日凌晨通过新浪博客发布声明,公开该案进展,并指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以真实姓名向社会披露该案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律师同时指出:“媒体等不能仅仅因为对个别所谓‘星二代’的某些行为看不惯,而放弃客观全面、努力辨别案件是非本末之责,也绝不能因此放弃对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责大任,当然,更不能放弃对严重腐蚀未成年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社会黑暗现象的监督、披露和鞭挞之责。”

  今天上午,记者电话联系到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枢律师。

  陈枢说,他已经接受李双江与梦鸽的委托,签订了委托协议,接受委托已经1个月左右。陈枢告诉记者,“在对案情进行了解后,准备在庭审中对李某某作无罪辩护。”

  至于是将李某某列为主犯还是从犯,陈枢说,由于涉及辩护技巧和详细案情,目前不方便多说。

  对于今晨的声明,陈枢表示,由于案件涉及隐私与名人子女等一些问题,因此格外引人关注,“但该案中,李某某是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同时又涉及隐私,因此不宜在目前将案情细节过多谈论”。

  据悉,李某某等5人轮奸一案,海淀法院已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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