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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被判10年冤吗 | |
http://www.CRNTT.com 2013-09-27 10:02:24 |
随着案情被充分曝光,此前流传的说法已不成立 被害人系卖淫的说法不成立 本案是强奸案,且关系未成年人犯案,所以案情一直不被披露,外人都是雾里看花。此时李家释放出大量信息,让人感觉被害人杨某有卖淫的目的,在宾馆中发生的不是强奸、实乃卖淫嫖娼。 但李家后来又攻击同案其他被告的律师,不断释放对其他律师不利的信息。这样一来,其他律师又开始不断泄漏对李家不利的信息。双方较劲,使得各种辩护词、案件细节、包括判决书全文都被泄露了个底朝天,此案几乎再无秘密可言。这也为旁观者作出判断提供了方便。 根据案情,杨某一开始跟随李天一等人离开酒吧,不排除有卖淫的打算,至少带领杨某出去的酒吧领班张某肯定有促成卖淫的意愿。但是在宾馆里发生的性关系的确不是卖淫。这是因为: 第一,在去往宾馆的路上(车里),杨某发现带领她的张某不在,就要求下车离开,并不惜脚踹开车的大魏。而李天一对杨某实施了摁压和殴打——另两名被告人大魏和坐在后排可以看得很清楚的张某某从始至终都供述了这一点。两个人独立的证言互相印证,效力很强。而且在湖北宾馆里,小魏和张某某供述看到了杨某脸上有伤,后医学验伤证明杨某当晚受到了殴打。所以李天一殴打、控制杨某的事实无可否认。 第二,在宾馆房间里,如果杨某要卖淫,那么她怎么没有要求对方戴避孕套?为何最后杨某得到的2000元“嫖资”——人均400元,与出台卖淫的“市价”差距相当大?可以说样样不符合卖淫的特征。 所以实际的性关系,与受到挟迫后的被动接受吻合,与主动卖淫不吻合。被告人大魏的律师李在珂的陈述意见大致总结了这个过程:“综观全案,这是一起由普通的卖淫嫖娼的治安案件,转化而成的强奸犯罪案件,以张某离开人济山庄地下车库为节点,随着李某某扇向杨某的第一个耳光,案件性质随之发生了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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