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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丹年:渣滓洞刑讯室考 | |
http://www.CRNTT.com 2014-03-02 09:32:33 |
当然,“感化”是一种理论上的理想境界,而理想与现实总是有距离的。看守所本质上是实施惩罚、限制自由的场所。如果犯人违反规定(或并没有违反规定)要受到惩罚,木板打手心、带重镣、关禁闭室,甚至遭到更加粗暴野蛮的对待。 民国时期制定过两部“宪法”,一、1912年3月11日由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主持制定并签署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二、1946年1月国民党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并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同时《监狱组织条例》和《看守所组织条例》出台。 看守所组织条例 (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国民政府公布三十六年六月十日施行) 第一条看守所之设置 看守所隶属于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检查处,关于审判中被告之羁押事项,并受法院之督导。地方法院辖区辽阔或案件繁多,得设二以上之看守所。 第二条看守所之内部组织 看守所设戒护、卫生、总务三课。 第三条戒护课掌握之事项 看守所戒备及被告之戒护;门户锁钥管理;管理员训练及勤务分配;武器、戒具、消防器之使用、练习及保管;被告之辅导、作业事项;被告饮食衣着卧具用品之分给及保管;卫生清洁事务之执行;接见、发受书信及送入物品之处理;被告性行考核及赏罚执行;被告押送及脱逃者追捕。 第四条卫生课 看守所卫生计划及其设施与指导;传染病预防;被告健康检查;被告疾病医治;病室管理;药品调剂储备及医疗器械管理。 第五条总务课 文件收发、撰拟及保存;印信典守;经费出纳;建筑修缮;被告入所出所;被告身份单、人相表、指纹之填制;携带物品之受付及保管;被告疾病死亡呈报及通知;被告粮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报;不属于其他各课事项。 第六条所长之职务 看守所置所长一人,兼任或委任;承监督长官之命,综理全所事务。 首都、直辖市、省会所在地或容额在一千人以上之看守所,得设副所长一人…… 第七条秘书 看守所设秘书一人,兼任;承长官之命,综核文稿、联系各课及处理交办事项。 第八条课长之职务 各课设课长一人……课员二人至六人…… 第九条医师之职务 置医师一至三人,药剂生一至二人,护士一至三人…… 第十条作业导师之设置及职位 看守所得置作业导师一至五人…… 第十一条女所主任及职务(略) 第十二条股员之酌置 看守所容额不满三百人者得不设课,酌置股员二人或三人…… 第十三条主任管理员之职务(略) 第十四条其他人员之设置 设置人事管理员、会计员、统计员各一人…… 第十五条雇员之酌用 看守所得酌用雇员三至九人,办理缮写及其他事务。 渣滓洞看守所的组织机构、职能作用、人员设置,几乎都能与该《组织条例》一一对应。最主要的不同在于隶属关系,渣滓洞不属法院管辖,它公开隶属于行辕二处,秘密隶属于保密局西南特区,且没有政府编制,相当于保密局内部看守所,这就为“法外施刑”提供了先决条件。 渣滓洞设刑讯室是违规的,但渣滓洞确实存在过刑讯室。而形式上又必须遵守规定,例如审讯时必须有法官到场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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