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已刻不容缓 | |
http://www.CRNTT.com 2015-12-07 08:00:50 |
证券日报发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共资产研究中心主任文宗瑜文章表示,所谓单一所有制领域是指不对外资民资开放或限制外资民资进入的产业或经营项目,这些单一所有制领域基本上是国有企业垄断经营或国有企业相对垄断经营,如石油石化、电信、电网电力、烟草、铁路等;还有很多领域,虽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但实际上仍然无法改变国有资本绝对控股控制的格局,如航空、公路、城市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交地铁等)、教育、医疗等,非公有资本进入这些领域不仅难度大而且进入的程度较低,难以与国有资本公平竞争。如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触及单一所有制领域、不打破单一所有制领域国有企业垄断经营或相对垄断经营的局面,那么混合所有制改革就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效应也会大大弱化。因此,要选择单一所有制领域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突破口。 文章分析,选择单一所有制领域作为突破口而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并加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力度,可以从三个方面强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效应。 第一,实现宏观层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与微观层面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的协同推进 单一所有制领域向非公有资本的开放,实行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的混合;在微观层面表现为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改革,即单一所有制领域的国有企业可以引入非公有资本,允许非公有资本对单一所有制领域的国有企业入股参股、控股甚至在这些领域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形态的独资公司。宏观层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可以为中国实行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提供支持,微观层面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可以为提高国有资本的活力影响力控制力创造条件,产生改革的协调一致、相互支撑效应。 第二 ,为中国申请加入TPP创造条件并增加谈判筹码 当下中国的次优选择是尽快启动申请加入TPP的程序,这意味着中国将展开就申请加入TPP与相关成员国的谈判工作。而在TPP协议的规则中,企业竞争中性原则对各成员国国企参与市场竞争提出了严格限制,包括政府不得给予国有企业特殊保护与支持、政府要给予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等一系列条款,这些原则贯穿于TPP协议及TTIP协议的各章节,旨在建立以贸易平等规则取代贸易自由规则的新国际贸易体系,当然,这也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申请加入TPP设置了壁垒。在这场博弈中,中国只有尽快适应新国际贸易体系的贸易平等规则,才能在TPP谈判中掌握更多主动权。为此,要以单一所有制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为突破,尽快终结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各种政策支持和待遇优惠,使之主动适应新一轮贸易平等规则的市场化竞争要求以及现代市场体系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果能够通过单一所有制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尽早达到TPP协议规定的全面市场准入等新的贸易规则标准,那么就可以为中国申请加入TPP创造条件,为中国就申请加入TPP与相关成员国谈判增加筹码。 第三,倒逼国企尤其是单一所有制领域国企主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要求到现在国资国企改革改制系列文件出台已两年有余,但绝大多数国企仍在等待,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行动十分迟缓。因此,必须倒逼国企改革。可以说,以单一所有制领域作为突破口,可以对国有企业形成强有力的倒逼。在某种意义上,单一所有制领域是政府控制最强、行政色彩最强的,单一所有制领域率先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是表明了政府的决心及态度,让国有企业的决策层经营层意识到必须要进行改革。除此以外,一旦单一所有制领域启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而对外资民资开放,外资民资会加快进入这些领域的布局,国有企业的垄断经营或相对垄断经营就会终结,国有企业如果不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就会丧失竞争能力,被市场淘汰。单一所有制领域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推进,不仅会倒逼这些领域的国有企业实行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改革,而且也会倒逼其他领域加快实行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