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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压力与风险

http://www.CRNTT.com   2016-05-29 07:12:53  


 
  (三)金融监管标准趋紧,未来还将明显提高

  第一,巴Ⅲ过渡期资本充足率将分年度提高。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截至2016年底,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需要达到10.7%,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需要达到9.7%;2018年过渡期结束之后,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需要达到11.5%,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需要达到10.5%。

  第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强化资本充足率标准。2016年,央行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调整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一共7类指标,分别是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等,但资本充足率是核心指标,一旦资本充足率不达标,该机构宏观审慎评估就不合格,资本充足率指标具有“一票否决”的性质。

  同时,人民银行以广义信贷的口径来要求资本金,将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等纳入逆周期缓冲资本的计算范畴。相对于合意贷款急刹车式的调节方式,宏观审慎框架下的逆周期调节将更加平滑和精准,但由于计提范围的扩大,这也进一步增加了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压力。

  2016年4月28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首次明确出让方银行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要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尤其是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在继续涉及情形下,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指标时,继续涉入部分应当计入不良贷款统计口径。该规定对于出表业务较多的银行来说,其资本耗用、不良率可能会有所上升。对于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指标贴近红线的个别银行来说,压力明显。

  第三,整体性损失吸收能力(TLAC)监管框架的正式出台给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资本监管要求。 2015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布了整体性损失吸收能力(TLAC)监管规则,要求到2025年和2028年,新兴市场国家入选G-SIBs银行的最低第一支柱TLAC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6%和18%,如该国金融与非金融债占GDP比例超过55%,则需提前执行。

  近年来,中国债券融资市场发展较快,2015年债券发行量较上年增加58%,债券余额较上年增加28.5%,若保持目前增速,很可能在2019年后就触发提前执行的阈值。

  综上,国际资本监管新规出台与中国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经济发展转型“阵痛期”相叠加,在短期内给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与挑战。

  一方面,风险敏感的资本监管新规对处在经济下行周期里的商业银行会提出更高的资本要求;另一方面,经济新常态下大型商业银行盈利不可能再持续过去的高速增长,而盈利增速的大幅放缓,又限制了其内生资本补充能力,在新型资本工具的发行渠道尚未完全打通的情况下,资本供给更为稀缺。

  资本监管要求提高、资本补充能力下降以及信贷增量资本占用将持续产生新的资本缺口,这使得信贷增量规模扩张道路难以持久。因此,资本对银行规模边界和利润增速的刚性约束显着增强。

  如何应对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压力

  文章进一步分析,1.近来热议的资本补充两大措施可行吗

  第一,资产证券化动力不足,效果尚不明显。从理论上说,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将部分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移出去,释放资本占用,提升资本充足水平,这有利于银行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的支持能力。资产证券化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条有助于实现总资产规模不无限扩大,但却可以持续增长的路径。

  但从实践来看,虽然资产证券化在盘活信贷规模、增加社会融资方面被寄予了较高期望,但目前的状况仍然是,优先级基本上仍然为银行机构之间彼此互持,次级档则全部为发行银行自留。在此情况下,即便次级档只有5%,考虑到其风险权重高达1250%,资产证券化后与之前相比,其对于整个银行体系来说也仅仅只节约了不到20%的资本。所以当前商业银行并没有强烈的资产证券化动力。对于不良贷款的证券化而言,由于刚性兑付的情况尚未彻底消除,因而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也都心存一定顾虑。

  第二,债转股细则未明,由于资本消耗量较大,即便能做也无法大范围操作。近期,债转股作为企业不良债务的一种可选途径,受到了从中央决策层到金融市场的广泛关注。但是,债转股积极作用的发挥都是基于一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即转股之后企业能够成功走出经营困境,实现市场价值的有效提升。

  债转股并不能消除资产风险,而是将当下的贷款信用风险转换为更长期限内的股权投资风险。同时,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债转股的大范围推广还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

  一是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权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支持和规范。根据现行《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定义,债转股在性质上属于股东以债权出资的一种形式,银行因此取得的企业股权应当属于对企业的投资行为。为了不违反《商业银行法》,需要有相应的国家规定来规范。

  二是债转股后商业银行的资本占用政策尚待进一步明确。若按照现行资本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通过债转股取得的股权要求不低于400%的风险权重,超过处置期则可能高达1250%;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对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仅75%,则债转股将显着增加商业银行的资本消耗。在当前银行盈利增速大幅下降、资本充足率偏紧的情况下,银行实施债转股的能力和意愿都将受到较大影响。

  2.下一步如何增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能力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必须尽早从分子策略(提升资本金)和分母策略(降低风险加权资产)两大方面入手,切实增强资本补充能力。

  一方面,应逐渐形成内源与外源相结合、基于不同经济周期、多层次市场的资本补充机制。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灵活调整利润留存机制。增强市值管理能力,使股票市场成为稳定的资金筹集渠道。推动资本工具创新,形成基于不同周期、不同市场的多层次资本补充体系。推进国际化进程,借助海外分支机构筹集低成本资金。

  另一方面,应不断完善风险加权资产管理体系,提高资本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加强资产存量与流量管理,向轻资产业务结构转变。稳步推进资本管理高级法实施。进一步发挥拨备覆盖率逆周期调节作用。

  对于国家相关部委而言,建议尽快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一是要更合理地确定资产证券化自留部分的风险权重。总的看来,目前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次级档1250%的风险权重要求是偏高的,是否可以考虑参照各类贷款违约比率适当降低次级档风险权重,以提高证券化参与机构的积极性和合理释放资本占用的效率。

  二是优化银行持有企业股权资产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通过债转股方式取得的企业股权与此前的贷款资产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因此对其风险权重的设定也应以资产的实际风险状况为基础,在充分调动商业银行实施债转股的积极性和防止盲目扩大对企业股权投资两个目标之间求得平衡。具体的风险权重应当较现行被动持有股权的400%有所下调,但仍应明显高于企业贷款风险权重。

  在股权的处置期限要求方面,从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降低短期化经营倾向考虑,可以在现行2年处置期限基础上适当延长。但银行在持有期间每年都需要对所持企业股权公允价值进行重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计提相应的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三是建立对国际评级机构下调评级展望的应急机制。根据以往经验,评级展望出现“负面”到长期信用评级下调一般会存在18个月左右的“窗口期”。政府相关部门和中国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这段时间,多举措防止或延迟长期信用评级的大幅下调:要加强对各类风险管控,防止“黑天鹅”事件的发生;高度关注可能导致评级下调的“预警”指标,如股价表现疲弱、主权信用评级遭遇下调、媒体的负面报道增多等等。必要时应加强市值管理、强化与投资者的信息沟通,积极通过媒体渠道传递正面信息,避免评级市场的过度反应造成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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