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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深度专访:刘长敏详论各方南海战略博弈 | |
http://www.CRNTT.com 2016-07-16 00:44:50 |
中评社记者:南海仲裁结果公布后,台湾方面也表明了其立场,请问您如何评价台湾方面对于南海仲裁案的反应? 刘长敏:“南海仲裁案”结果公布后的当天,台湾地区领导人办公室发表新闻稿表示:“我们绝不接受,也主张此仲裁判断对‘中华民国’不具法律拘束力。”并强调,‘中华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相关海域享有国际法及海洋法上之权利。还表示,由于审理过程中,未正式邀请“中华民国”参与仲裁程序,也从未征询台方的意见。因此对其结果绝不接受,也主张此仲裁判断对“中华民国”,不具法律拘束力。台方的“迪化”号巡防舰此刻也应已经出发在巡航“太平岛”的途中。 可以看到,海峡两岸政府对此问题的表态具有较多的一致性。一是都主张坚决维护依据国际法应当享受的主权和权益;二是都表示不接受,不承认其法律效力;三是都强调通过谈判和协商谋求争端的和平解决,促进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区别在于大陆政府强调“双边”,而台湾地区当局主张可透过“多边”的协商,加以妥善解决。两岸的表态表达了中国的一致立场,影响当然是积极的。 仲裁案违反国际法的闹剧 中评社记者:中方一直都在质疑南海仲裁案的中立性,请问此次南海仲裁案中程序瑕疵对于实体裁决结果有怎样的影响影响? 刘长敏:7月12日国际仲裁庭对于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作出的所谓最终裁决,中国的态度是非常鲜明的,这就是不接受,不承认。主要是由于:(1)此次仲裁行为本身缺乏合法性。根据《海洋法公约》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基本原则,特别是第十五部分第三节的第297条和第298条对于判断法院或者仲裁庭的管辖权至关重要。第297条规定了必须遵守第二节所规定的程序的几类争端,并提出了几项一般性的限制。这些限制之所以具有一般性,是因为争端方可以自由地选择拒绝参与强制解决机制。2006年,中国政府根据《公约》第298条有关规定作出排除性声明,将涉及主权、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有关军事活动以及执行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执法活动排除在《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而此次冲裁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南海诸岛的主权归属和海洋权益问题,因此,仲裁厅并不具备仲裁权,其坚持做出仲裁本身就是违反国际法的一场闹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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