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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深度专访:田飞龙析香港外籍法官争议 | |
http://www.CRNTT.com 2017-03-17 00:02:58 |
田飞龙对中评社强调,香港国际大都市以及中国特别行政区的双重身份,决定了香港法治具有双重属性。前者使其从属于“普通法适用地区”;后者使其成为中国整体法律秩序的一部分。这种双重属性自回归以来即有内在张力,1999居港权案中呈现过香港司法权对中央管治权的宪制挑战。在香港法治运行较为稳定、社会较为安定之时,外籍法官及其普通法国际身份不会与基本法的国家法属性产生明显冲突。一旦香港陷入社会运动,法治运行遭到激进运动的挑战时,二者关系就会产生强烈波动,法官的国籍身份及其政治忠诚就会成为一个相关性因素。 田飞龙指出,外籍法官是港英殖民遗产的一部分,是港英当局为避免香港本地法律人才过快成长从而妨碍其殖民统治的一个策略,是为了防范本地法律人才在司法体制中的成熟以及就位。因此,香港要高度自治,就不应该继续长期依赖这样一个殖民遗产,其司法改革需要先迈出“司法本地化”这一步,接着需要解决本地司法与基本法秩序及国家法体系的衔接与整合问题,即“国家化”改造,否则纯粹的本地法官也可能危及基本法中的一国法益。两步走完,香港司法才真正具备了基本法保障的司法独立,才能成为中国整体法律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基本法预设的司法主权亦能获得充分保障。 “香港司法并未真正独立,外籍法官妨碍了基本法之下中国司法主权的完整性建构。”田飞龙坦言,外籍法官只是香港回归工程的一部分,留任主要是功利性的实用主义考虑,是为了保障香港法治连续性及持续繁荣稳定。但作为普遍的制度性原则,香港司法需要遵从民主宪制下主要由本籍人员充当公职人员的政治惯例,逐步走出对外依赖的过渡状态,确立香港司法的自主性。“目前外籍法官的制度,显然有一些反客为主,是一个不正常的形态,需要在2017之后逐步改变,也就是两步走,先本地化,后国家化,按照基本法最终实现司法主权在中央、司法审判权在地方的宪制格局,以充分符合一国两制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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