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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恩国答中评:特赦或让香港社会冲突更趋烈 | |
http://www.CRNTT.com 2017-04-19 00:16:32 |
马恩国指出,根据基本法第48(12)条,行政长官有权力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这项权力的行使是有前设的。其前设施受特赦或受减刑之人必须已被法院定罪。行政长官是没有权力去干预律政司起诉, 亦没有权力去指导法院判案。 所以在起诉和判决之前行政长官在48(12)的权力是不可行驶的。 “现时很多占中参与者既未被逮捕,更遑论被检控。要谈及行使48(12)的权利言之尚早。”马恩国说。 马恩国又指,根据外国判例,行政长官或君王通常只会在社会都同情的被告被判严厉刑罚的情况下才使用特赦权。特赦权似乎并没有被使用来解决政治纠纷的先例。当然,若果行政长官要使用此权力来赦免政治纠纷犯人所犯下的刑罚亦无不可。 但马恩国强调,若此例一开,政治诉求可能就会越演越烈,冲击会越来越严重, 因为人人都可以有希望政治活动中所犯的刑罚始终都会被特赦。 马恩国反问,若果此次因为要修补撕裂而特赦,下次占中或者其他公众游行活动而犯法被检控者,是否都特赦?他认为,若果这样公安条例就会荡然无存,公共权益和市民不受滋扰和享有安定社会的权利就会荡然无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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