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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乃强:“中央干预论”可以休矣! | |
http://www.CRNTT.com 2017-06-25 00:21:16 |
刘乃强强调,在香港设立机构须经特区政府同意和中央批准丶一切机构和人员须遵守香港特区法律,主语都是:中央各部门丶内地各地方,而非“中央”。因为:第一,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区自治范围或自行管理的事务,是中央(这里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丶中央政府)授权并保留监督权的,监督本身就是干预;第二,中央(这里指中央政府)是中央各部门丶内地各地方在港设立机构的批准方,其本身在港设立机当然不受此限,包括无须征得特区政府同意;第三,中央(这里指全国人大)作为制定基本法的主体,要求其所属中央各部门或所辖内地各地方在港设立的一切机构和人员须如何如何,顺理成章。 “2008年中联办研究部部长曹二宝撰文称中联办是治港的第二支队伍,即时被轰。他没有说错,特区没有中联办,根本就寸步难行。”刘乃强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做出决定,香港原有法律凡涉英国政权机构的名词,都须分别解释为中国的中央和香港特区两种政权机构。这就明确了“一国两制”下管治香港的政权机构,即管治队伍,既有特区的,也有中央的。 刘乃强表示,《基本法》规定,有管治香港宪制权力的“中央”包括三家:全国人大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香港法律第一章《释义及通则条例》据此做出了法律释义,并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有三家: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解放军驻港部队,这三家中央驻港机构作为“在获转授权力范围行事”的“中央当局的附属机构”,与特区政权机构一样,香港法律除明文规定外,对它们“不具约束力”。 他还谈到,由于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并非根据《基本法》获转授的职能行事,而是根据中央政府的授权,《释义及通则条例》对附属机关的释义,就有“代中央政府行使其职能”的规定。中联办据此就纳入了香港法律的“国家”范畴,从而取得了其在香港特区的存在和履职的法律依据。所谓“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在香港没有法律地位”,此论休矣。 刘乃强认为,除了明文规定以外,香港法律对“国家”包括中央驻港机构,都没有约束力。“国务院2000年1月15日就新华社香港分社更名问题给香港特区政府发了通知,要求香港特区政府为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在香港特区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和法律豁免。香港法律的上述规定就是对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在港履职做出的豁免安排。中央政府驻港机构同香港特区政府一样,作为香港法律定义的‘国家’范畴的政权机构,在香港特区依法履职时享有同等或完全一样的法律豁免。”刘乃强强调,所谓“香港只有特区政府一支管治队伍”、“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不是管治队伍”等论调,亦可休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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