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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中华民国宪法”的历史症结 | |
http://www.CRNTT.com 2017-08-14 00:10:41 |
1949年后,国民党政权退据台湾,为维护其自身在台湾地区统治的“合法性”,国民党当局才开始将“中华民国法统”之中的“中国性”凸现出来,以实现其以维护“中国法统”为名,行维护“专制法统”、禁锢民主之实的目的。蒋介石政权最为重要的“合法性”来源即是其在1948年选举的“行宪国大”。然而,“行宪国大”召开后仅一年时间,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的统治即走向崩溃,“中华民国宪法”所设立的“国大”和“五院”等机构亦随蒋介石政权退往台湾。1954年,首届“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任期陆续届至,而国民党政权根本无法依照“宪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换届选举”,因而引发了一场严重的“宪法危机”。⑩为解决这场“宪法危机”,继续维护其在台湾的一党专政,蒋介石当局选择由“司法院大法官”出面,作成“释字第31号解释”,以“国家发生重大变故……若听任‘立法’、‚监察‛两院职权之行使陷于停顿,则显与宪法梳理五院制度之本旨相违”⑪为由,宣布第二届“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继续行使职权直至“第二届委员……依法选出集会与召集”为止。“释字第31号解释”为台湾地区“中央民意代表”长期不改选提供了“法理依据”,也为弥合因国民党当局败退台湾而引起的“全中国”与“小台湾”之间的鸿沟,提供了法理说辞。⑫由此观之,此号“解释”的“释宪逻辑”在于,在遵从“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前提之下,强调台湾当局对“中国”的代表性,继而以维护此种“代表性”为由,禁锢台湾人民的民主权利。这一“释宪”逻辑将维护“一个中国”原则与维持国民党政权的威权统治黏合在一起,从而直接造成禁锢台湾地区内部民主发展的恶果,从而为部分“台独”分裂分子,以“推翻国民党威权统治、实现台湾人民民主权利”为由,鼓噪岛内部分民众对“释字第31号法统”所维持的“一个中国”原则产生敌意提供了藉口。 由此,“中华民国法统”在台湾地区体现出与1949年之前不同的面向,即一方面,在两岸隔绝、国民党当局急需维护其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地位的背景下,原本隐于其中的“中国性”开始显露于外;另一反面,在国民党当局的操弄下,“中华民国法统”与“专制法统”划上等号,成为岛内反对国民党专制统治力量的攻击对象。 解题:“宪政改革”与“中华民国宪法”“中国性”与“专制性”之剥离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台湾地区逐渐开始展开破除国民党威权统治的政治转型运动,这场运动的规范表现形态,即是“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废止和台湾地区“宪政改革”的展开。透过七次“宪政改革”,原本影响“中华民国宪法”在台湾地区实施的许多条款,多以“不受限制”“不适用”“停止适用”等名义被废止,从而使“中华民国宪法”重新在台湾地区开始发挥其政治根本法的实际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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