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 | |
中评智库:两岸共同缔造统一的探讨 | |
http://www.CRNTT.com 2020-01-26 00:04:41 |
第一,国家事务(中央层面的),台湾可以参与,参与方式和程度可以协商(港澳没有这个协商机会和相应的权利)。第二,国家发展(中央层面的,同时也是中央与台湾关系上的),台湾可以参与和分享,同时对国家发展做出贡献;台湾限于不利的地理条件和幅员规模,国家扶助台湾的发展,包括台湾民众的个人发展。第三,公共事务(全国和地方层面),台湾在大陆生活和工作的居民可以参与,是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第四,地方事务(地方层面),台湾在大陆生活的居民可以参与,属于居民参与地方治理的范畴。第五,国家救助(自然灾变),台湾将更加有利和便利,自然条件比较脆弱的台湾需要中央无障碍地从大陆提供灾变情况下所必需的各种帮助。第六,国际空间,台湾将获得远比现在大得多的国际活动空间,一些在国家名下,一些仍在台湾名下(类似港澳特区),显然将是增加,而不是减少。 综观这些,总的精神是参与、共建、共享。这将远比现在台湾实际治理和管理范围大得多,而且跨两岸居住和工作的台湾民众同时在参与管理国家和地区两个范畴的公共事务。可见,台湾得到的很多,发展空间扩大、国家和公共事务参与度扩大、台湾人民享有的权利增加,整个概念从全台岛扩大为全中国。 (三)统一后台湾的法律保障 国家统一是极为严肃的事情,没有法律的保障是无法实现的,也是台湾社会不放心的。因此,两岸民主协商也好、政治协商也好,在谈成并签订和平协议和统一协议之外,一定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这部法律可以叫《国家统一法》,也可以叫《台湾基本法》,还可以有其他名称,但基本精神与核心内容应该是两个不能动摇——一个是台湾区域范围内的既有制度、权利、权益、利益不动摇;另一个是台湾在国家架构下在中央层面享有的权利和权益不动摇。可以设想,要制定这个法律,就要修改宪法;还要相应地修改《反分裂国家法》;台湾专家得较多地参与起草委员会的工作;此法须分别获得两岸双方认可和批准,成为都共同遵守的统一国家的大法。 结束语 中国统一采取探索“两制”台湾方案是合情合理与务实可行的,共同设计和民主协商与“共同缔造论”精神高度一致。统一是以一国准则为基础和基准的,不能搞法理和政治模糊,故不能搞“大屋顶中国”。统一是共同缔造国家建构,也是回归本体中国,其基点是强化中国本体、优化国家总体制度,在大陆和台湾分别保留既有制度的前提下,设计基于大陆现行制度之上、经过调整、补充和完善、有台湾实质参与的国家总体制度。统一的中国将是和平崛起的大中国,从两岸统一的视角看,兴国的取向是国家为台湾提供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空间、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个人各项权利和内外发展条件、在地公共治理社会管理等,使台湾获得比其单独治理和发展好得多的条件、长治久安的基础,从而与大陆共同发展进步、共襄民族复兴盛举、共享民族复兴成果。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