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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统一是台海最高宪制原则

http://www.CRNTT.com   2020-06-29 00:05:25  


 
  《反分裂国家法》在其第8条和第9条设定了“非和平方式”完成统一的启动条件与保护性条款。启动条件包括三种情形:其一,两岸分裂事实的发生;其二,两岸分裂的重大事变;其三,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前两种情形主要指向岛内或国际干预势力的激进政治分裂行为,无论是诉诸岛内法规程序的修宪、释宪或公投,还是来自外部干预势力任何形式的殖民性接管或非法的国际法操作。第三种情形主要指向大陆自主性的时机判断和行动,是台湾当局对两岸完全统一持续排斥、久拖不谈的条件下,大陆作为宪法和国际法上代表中国主权的唯一合法主体,依据宪法与反分裂国家法主动启动完全统一的非和平方式。

  非和平方式是两岸完全统一的“PlanB”,只有两岸在“九二共识”基础上存在进一步推进和平统一与“一国两制”的政治合意及协商共识,才能完全避免对这一选项的实际选择。《反分裂国家法》第7条规定了和平统一的操作原则与协商事项,但从2005年以来的两岸关系实践来看,两岸和平协议与统一协议始终遥遥无期,外部干预势力和民进党构成阻止统一的政治联盟,而国民党执政当局优柔寡断,割据自肥心态严重,在国际政治中软弱受限,一步一步流失了和平统一的机会窗口。两岸已有协议以经济民生事项为主,政治协商裹足不前。2014年太阳花学运及2016年民进党全面执政和“准永续执政”,基本关闭了两岸和平统一的大门,中美新冷战的体系性对抗长期化,“一国两制”的岛内影响力更是遭遇香港反修例运动的抽空损害。

  四、完全统一作为最高宪制原则

  这对我们今天思考和推进两岸完全统一进程、完成民族复兴“最后一公里”的历史冲刺,是重大的考验与挑战。我们必须适当搁置对维持现状和平的迷信和迷恋,对和平统一的可行性作出负责任的理性判断,并据此决定我们在《反分裂国家法》框架下的决策和行动。作为一部优先追求和平统一的国家立法,这部法律显然难以完全预料到两岸关系及国际关系后续的结构性演变和严厉的挑战,但这部法律根植于中国大一统的文明宪制智慧以及中国宪法的具体统一宪制规范之中,在基本法理逻辑与制度轨道上给出了“和平统一”与“非和平统一”的原则框架。即便政治时势逼迫我们现实且理性地选择“PlanB”,我们也可从这部法律中获得直接的规范依据。因此最关键的并不是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而是我们关于国家完全统一的主权决断意志与执行能力的问题。

  当然,如果“PlanB”的思考和行动是严肃且负责任的,这部法律的相关条款显然太过原则化,需要以修改或解释的方式予以细则化和可操作化,尤其是需要更为清晰地规定“非和平统一”条件下是否还存在“一国两制”的某种低配版本,台湾居民的自由与财产如何保护,台湾的台独势力如何审判定罪,台湾的社会制度和文化系统如何进行“去台独化”的转型正义,以及台湾已有的民主法治权利和相应的制度遗产如何区分对待和继续保留;进一步的,台湾的国际地位及长期发展利益如何体现和促进等等。指导原则上,未来台湾地区宪制框架在主权秩序上应当更为严谨(相比港澳),但在国际空间上可以更为灵活,在居民赋权及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上可以有创造性的设计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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