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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地位未定论逻辑错误

http://www.CRNTT.com   2020-08-23 00:02:45  


 
  (一)否定两个法律文件有效性的所谓“理据”

  “台独”势力否定《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法律效力的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是:

  第一,认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宣言或公告,而不属于国际条约。声称凡是条约大都要规定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开罗宣言》仅表明同盟国对战后它们共同关心的问题表示一致的态度或政策,却没有就具体事项规定同盟国之间的国际权利和义务,因而认为《开罗宣言》不是国际条约。同时,藉口《开罗宣言》采用“宣言”这一形式来进一步论证它不是一项国际条约,而仅是一项国际声明。

  第二,认为即使《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属于国际条约,对日本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根据国际习惯法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的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据此,认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拘束力只及于参与当事国之间,日本并未参与签署《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条约的效力不能及于作为第三国的日本。“台独”势力认为,1951年同盟国与日本签订的《旧金山和约》才是处理台湾主权归属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按照《旧金山和约》第2条第2款的规定,日本只是“放弃”台湾、澎湖列岛的“所有权、名义与请求权”,而未明确规定要将台湾“归还”中国。所以,台湾的地位和前途仍处于未定状态。既然如此,根据国际法上的人民自决原则和住民意愿优先的原则,台湾属于居住在台湾领土之上的2300万人民,因而台湾人民自决台湾的前途也就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二)否定两个法律文件有效性的错误所在

  以上否定歪曲《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论调,颇具迷惑性,但深入研究后不难发现,这些论调均不能成立。

  第一,《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均属国际条约,二者虽然在名称上没有“条约”、“合约”等字眼,但它们具备国际条约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在:其一,它们是国家之间缔结的法律文件,其缔结者包括中、美、苏、英四国。其二,它们以维护国际和平为宗旨,以国际法为依据。其三,它们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国际权利和义务,即缔约国在对日本停止战争的条件方面的一致,这些条件包括日本必须将台湾归还中国。其四,它们是缔约国之间在结束对日战争方面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合意。因此,这两个国际法律文件完全符合国际条约的构成要件。①除此之外,后来由中、美等国同日本签署的《日本无条件投降书》也清楚地表明,不但美、苏、英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承担了让日本把台湾归还中国的义务,而且日本也明确接受了将台湾归还中国的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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