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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两岸融发需重视整体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1-09-25 00:03:47  


 
  原则上,治理是“秩序的统治和集体的行动”的建立过程,③源自拉丁文Gubernare,意谓统治或指导。治理的构成是多种权威管理人民的统治形式,与个体致力于形塑他们自己主观性的自我技术。④治理必须有目的,而且应该与秩序区隔;⑤因为秩序不需要意识到目的或利益,秩序可以没有治理而存在,治理则需要有秩序的某些形式。

  从公共行政与公共政策的观点切入,⑥治理可以定义如下:

  (一)组织之间相互依赖:包括非政府行为体,因此改变政府的边界,代表公共、私人、志愿部门的界线变得模糊不确定。

  (二)网络成员之间持续互动:这是基于交换资源,以及协商共同目标的需要。

  (三)博弈式的互动是基于信任:因为受到了网络参与者的协商,与同意的博弈规则所控制。

  (四)对于国家有一定的自治权:网络是自行组织的,对于政府没有责任;不过,政府可以间接但不完全的管控网络。

  治理是从实践领域开始,寻找参与者试图安排的途径对于政府的影响,以及参与者与政府机构的关系。举例而言,若认为消防部门的存在,原因是政府认识到火灾问题,并对此设计出最合适的机构去应对;但或许也可以考察人们是如何应对火灾风险,留意屋主、邻居、社区团体、保险公司、地方当局的活动,探究这些是如何成为政府事务。⑦从这种实践的观点,可更瞭解政府官僚介入火灾风险管理的本质,同时更认识政府官僚与屋主、保险公司、社会组织之间持续活动的关系。

  虽然基本的治理思维,有助于政府协同人民,一起完成共同目标,但是随着时代发展,需要处理的事物与日俱增,政府组织逐渐分化成各种专业性部门,对人民的服务愈来愈不能发挥整体性的功能,真正帮助人民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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