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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实践研究

http://www.CRNTT.com   2024-06-29 00:02:09  


 
  (6)不过,我们同意你的意见,即根据第2758(XXVI)号决议,可以在(国家1)的国家报告中增加一个脚注。我们注意到,你建议的脚注内容如下:“根据联合国的用语,本文件中提到的台湾应解读为中国台湾省”。你表示,“这个方案对(国家2)来说仍不满意,它将使秘书处能够在不对(国家1)的国家报告做实质性变动的情况下提及‘台湾’这一正确名称”。

  (7)然而,所起草的脚注表明,(国家1)提交的报告中提到的“台湾”是不正确的。(国家1)可以反对该脚注,理由是这不符合其国家所持立场。他们还可以指出,秘书处不应评论一个会员国在其提交的报告中所使用的用语,因为这将是对政府间事务的干涉。

  (8)因此,我们建议遵循联合国大会文件(含文件编号A、文件编号B、文件编号C和文件编号D系列的大会文件)中关于“台湾”的如下脚注:“本文件系按所收到的文本加以复制而成。文件中所使用的名称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对任何国家、领土或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表示任何意见。”

  (9)在与(国家2)(国家1)就此事进行沟通时,你应指出,秘书处在这方面只是遵循现有的编辑惯例,使用此脚注并不妨碍任何会员国有关“台湾”的立场。⑨

  如上可见,针对某些国家的违规行为,联合国秘书处依循第2758号决议据理力争。

  (四)经社理事会的实践

  针对非政府组织的“台湾”(Taiwanese)代表在妇女地位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上的登记问题,经社理事会性别问题特别顾问办公室给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办公室发出了如下备忘录:

  (1)谨提及你[日期]给法律顾问的备忘录,其中附有[五国]常驻代表[日期]给秘书长的信,其中提请他注意,2009年3月,持有“中华民国(台湾)”护照的“台湾”非政府组织代表被拒绝发给出席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的通行证。常驻代表希望秘书长确认,持有“台湾”护照的非政府组织代表将获准参加即将于2010年3月举行的妇女地位委员会会议。鉴于此信,您希望我们就安全和安保部是否应继续拒绝携带“台湾”“当局”颁发的官方身份证明的非政府组织代表进入会场的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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