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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民主监督不是法律规定出来的

http://www.CRNTT.com   2009-03-11 07:49:34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张千帆
  中评社北京3月11日讯/广州金羊网日前登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张千帆的文章“民主监督不是法律规定出来的”。文章说,无论是通过人大还是常委会,民主监督不是法律规定出来的,而是选民的政治压力“逼”出来的。两年过去了,《监督法》的效果似乎仍然不彰显,各地和各级人大代表仍然没有充分履行宪法规定的职能。看来要真正发挥《监督法》的效力并履行人大职能,最终还是离不开一个在选举中发挥实质作用的选民团体。全文如下:

  一年一度的“两会”已召开,每次开会都提醒我们人大应该发挥的作用。可以说,中国当前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都是和人大作用的实际缺位联系在一起的。虽然宪法规定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但是人大权力长期虚置,几乎所有重大事件的事前事后都很难发现人大代表的踪影。2007年实施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细化和强化了人大职能,为人大权力的实体化提供了法律标尺。今后人大职能履行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落实《监督法》的各项规定。

  《监督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具体包括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检查法律法规的执行、调查特定问题并在人大闭会期间审议通过一定范围的撤职案。虽然这些权力在宪法以及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组织法中都能找到,《监督法》细化了人大的监督权,并对其中某些权力规定了行使的程序和标准,从而有助于人大监督落到实处。例如宪法和组织法都规定人大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但是没有说明根据什么来审议哪些内容。

  《监督法》第9条则明确规定,人大审议过程应该考虑人大机构和社会信访所反映的问题。第十八条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所应审查的重点内容,第30条授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撤消超越法律权限、剥夺或限制公民权利或增加义务的下一级人大与同级政府决定;第35条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联名提出质询的人数要求,其中县级人大常委会仅要求三人。这些规定都显然增加了人大监督的可操作性。不夸张地说,如果《监督法》实质性地促进了任何一项人大监督权的落实,都将对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发挥重大作用,都将名副其实地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都将有助于永久性地消除人大在人们心目中的“橡皮图章”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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