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谈判过程公开 有困难 | |
http://www.CRNTT.com 2009-06-29 11:38:28 |
对昨日陈宜中与廖元豪二位教授“ECFA公投?决策透明更重要”一文,笔者同意ECFA公投无法有效监督而将流于选举的政治操作;但要求政府把ECFA谈判过程或协议草案摊在阳光下,恐怕在实务上有其困难。 观诸各国所签订的FTA,由于涉及两国经贸利益与谈判底线,因此无法将台方谈判细节与底线提前公诸于世。正常做法是回归“国会”监督:谈判前让“国会”适度参与,签署的协议必须经“国会”通过。有些国家在“国会”不通过时才交付公民投票(如哥斯大黎加与美国的FTA)。 不论是ECFA或CECA,在WTO分类中均属于FTA的一种。由于FTA之经济整合层次较低,缔约国国内政策的调整必要性较小,因此目前全世界向WTO报备的四百多个FTA或RTA中,还没有一个国家将FTA或ECFA交付国内公投。只有部分欧洲国家针对欧盟整合涉及敏感的“主权”议题(国防、外交、货币),用公投对《欧盟“宪法”条约》表达意见。 在民进党主政时期,台湾曾与巴拿马、瓜地马拉等“友邦”签署FTA,从来没有交付公投;从法律一体适用的观点,民进党要求整合层次较低的ECFA交付公投,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难道将来我们与新加坡、美国签署FTA也要公投吗? 从国际经贸实务来看,ECFA公投缺乏正当性。但根据台湾民意学会民调,有五八.八%的民众支持签署ECFA;但有四八.七%的民众认为ECFA应由公民投票,高于认为不需公投的四二.二%。显示一方面多数民意认知到台湾必须与中国有更紧密的经贸合作;另一方面却由于对ECFA内容与程序的资讯不对称,而出现疑虑,希望透过公投降低这种不确定性的吊诡现象。 台湾朝野当前该做的是,在两岸洽签之前,坐下来充分沟通、凝聚共识,针对可能带来的产业冲击,集思广益,提出趋吉避凶、降低风险的配套机制;同时依照“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和“条约及协定处理准则”,谈判前向“立法院”秘密报告协商总方针及原则,签署后送“立法院”审议,而“立法院”则可通案同意或退回。 从台湾整体利益出发,朝野应该回归“‘国会’监督、多元沟通”才是正办;政府也应在不危及台方谈判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向在野党、产业界与社会大众,以多元形式进行双向沟通;而在“立法院”成立跨政党的“ECFA专案小组”或许是可行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