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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波民营化改革 方向和障碍

http://www.CRNTT.com   2009-11-17 11:06:20  


民营化改革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变革,也是对中华民族政治智慧的一大挑战。
  中评社北京11月17日讯/中国最近30年的高速经济增长,得益于两次大规模的民营化改革。第一次民营化改革发生在1978-1984年间,通常称之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这一次改革从推行农业家庭经营承包责任制开始,随后扩大到农村工商业的民营化与市场化,以及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第二次民营化改革肇始于1995年前后的乡镇企业和小型国有企业改制,随后扩大到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短短数年间,中国各级政府基本上都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了出来。这两次民营化改革奠定了中国经济在过去30年持续增长的微观基础。

  南方都市报发表浙江大学教授曹正汉文章表示,当前,中国内需不足的原因,不仅仅是老百姓不敢多消费,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因民间的投资空间狭窄,导致的民间缺乏投资机会。所以,明年“扩内需”的渠道,不应局限于政府自身扩大投资,还应为民间资本打开新的投资空间,这需要推动新一轮的民营化改革。

  前两轮民营化何以成功

  文章认为,“新一轮民营化改革”,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政府需要进一步向民间放权,特别是将政府控制的垄断经营领域和重要经营行业向民间开放,“不与民争利”;其二,政府从经营领域退出来之后,必须专职于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向公共政府转型”。同前两次民营化改革相比,新一轮民营化改革的最大障碍也许是地方政府的态度有很大变化。

  地方政府在对待民营化改革的态度上,有一条无形的“底线”:在地方政府难以获利、而民间经营可以增加地方政府收益的领域,地方政府有积极性推动民营化改革;一旦民营化改革超出这一领域,就难以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

  地方政府之所以有一条无形的底线,而且能够守住这条底线,是源于中国产权制度的一项基本特征:政府(包括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具有产权含义,在政府愿意的时候,可以转化为事实上的产权。

  具体来说,行政权转化为产权的直接途径有三条:

  文章指出,一是以行政权直接行使农业经营权,即政府直接控制农业生产活动———如组织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直接从事农产品经营———如对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

  二是以行政权直接行使工商业经营权,即政府直接办企业和各类公用事业机构,同时禁止或限制个人进入这些领域。

  三是以行政权直接行使土地开发权,即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开发和出让等经营活动。

  地方政府推动民营化改革,是与寻求行政权转化为产权的最优途径结合在一起的;行政权转化为产权的最优途径,也就是地方政府推动民营化改革的底线。

  从以上角度来看,中国最近30年的民营化改革,只是政府将较低层面的经营权民营化,即向民间开放农业经营权和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工商业经营权,而较高层面的经营权———主要是土地开发权和便于政府控制的特殊行业的工商业经营权——— 则继续控制在政府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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