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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绩法修正 应兼备奖优与尊严

http://www.CRNTT.com   2010-03-29 11:32:08  


奖勤罚懒,是机构正常运作的保证。
  中评社台北3月29日讯/法学教授陈长文律师今天在《中国时报》登出文章“考绩法修正应兼备奖优与尊严”,认为:“公务人员考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这是全民期盼。真正该第一线站出来力促政府推动改革的,其实不是别人,正是大多数优秀的公务人员自己。因为,这不但是在捍卫自己的公平考绩,同时也是在捍卫全体公务员的尊严。”文章内容如下:

  “中华民国”采五权分治彼此相维的宪政体制,使得这次“考试院”所提的考绩制度改革,得以被提升到与“行政”、“立法”两院平等沟通的程度,这也益发彰显了现行“宪法”的特色与价值。

  考绩制度改革并非从今日伊始,这个问题又太错综,利害纠葛乃至于选票利益计算均极复杂,使得选举利益至上的政党对此却步。从这个角度言,关中院长有勇气捅这个蜂窝,笔者认为当予肯定。至于这次考绩法修正草案,我们不妨从原委来加以探究厘清:

  空有考绩法但公平的考绩却打不出来,这是问题的源头。让我们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比喻,一个单位有张三、李四,两个员工。

  张三很认真,李四却是怠慢成习。然而,现行的考绩制度,使得公务人员的实际工作绩效与最后所得的考绩脱钩。于是乎,李四可以继续无所忌惮地怠慢,而主管因为担心工作交给李四会出包,只好把李四“冰”起来,而把工作分给张三。结果,愈认真的公务人员被分配的工作愈多,而愈不认真的公务人员被分配的工作愈少,这形成一种“赏过罚功”极端荒谬的现象。渐渐的形成一种可怕的“逆淘汰”或“劣同化”。也就是像张三这样认真优秀的公务人员,有朝一日感到心力交瘁时,要不选择退出公职,再不就是干脆向李四看齐,也当个偷懒的公务员。

  事实上,文官严格“考选”只是第一步,最多只能确保“录取者”有足堪担任公职、为民服务的能力与特质,但却不保证所任用的文官在整个公务生涯,就确实能发挥所长。因此,政府还必须建构坚实的考铨机制来确保文官日常执勤的公务产出品质,提升政府效能。

  然而,考绩制度重点应该在落实“奖优”的精神,汰劣”反而是其次的,或者正确的说,“汰劣”的目的其实是为了“奖优”,不能让少数恶劣的公务人员占去员额,却让优秀的公务人员承担不合理的工作份量。但从目前政府的改革诉求来看,似乎都太着重于“汰劣”了,这一点是政府还可以再厘正的。

  再者,或许是过去“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遗绪仍在作祟,现行考绩法似仍过于强调“优劣等第”。其实,“打”考绩含有“适性评估”的性质;公务人员是考绩法的适用对象,而不是“客体”。更何况在经过“司法院”大法官多号“公法上职务关系”解释的导正綦详以后,我们应该趁这次的改革,把“宪法”精神更精确贯彻。

  此外,打考绩要公平,这是最最起码的要求。固然,考核细目、质量配分比重均得因职务特性及层级等而有不同,但定要符合客观具体不空泛的要求,则完全一致。不论是政务官还是事务官,不管是行政官还是司法官,都有考绩问题,而不应该有例外。即使法官为终身职也是同样的道理,差别只在应有相应配套规范而已。

  当然,考绩制度也要能积极促进政府机关的永续发展,而这点就与能否跟机关内部知识管理体系产生紧密连结有关。有乐于经验传承的办公室文化,才有可能厚实周至的知识管理体系。因此,发展公务人员愿意彼此分享的考绩制度,才是改革要走的方向。

  根据考选部统计资料,公务员高普考录取平均年龄约二十九岁。对照现今后现代多元的社会发展趋势,以及终身学习型社会的圆熟成型,既有的一“职”到底、直到退休的职场基型观念,已未必能完全切合时代需要。因此,这次考绩法修正事实上应已蕴含有“公务人员职涯探索”的作用功能才对。毕竟,让一个不适任公职的人从不到三十岁就开始久任其位,这对台湾社会未必公平,而对公务人员本身也更是一种残忍苛酷。

  公务人员考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这是全民期盼。真正该第一线站出来力促政府推动改革的,其实不是别人,正是大多数优秀的公务人员自己。因为,这不但是在捍卫自己的公平考绩,同时也是在捍卫全体公务员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