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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改方案 进步还是倒退

http://www.CRNTT.com   2010-05-10 10:33:02  


 
  从美英两国选举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可以看出,虽然两国立国之初就提出了普选的目标,但最终实现却都经历了两百年,实现的方式是循序渐进地修改选举法。因此,判断一个新的选举方案是否进步,标准只能是看其与现时方案相比,是否增加了新的民主成分,而不应该是根据从不曾实行过的理想设计。

  第二,反对派在比较本次方案与2005年方案时,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误。

  反对派不仅评判政改方案的标准是错误的,而且比较本次方案和2005年方案得出的结论也是错误的。反对派认为,本次方案倒退的证据是2005年方案规定选委会由800人增加到1600人,而本次方案规定为1200人。这是倒退吗?非也。因为当时与目前的情况是截然不同的。2005年香港还未有一个达至普选的明确时间表,当时的建议是希望尽量提升选举的民主成分,帮助香港循序渐进地朝最终普选目标进发。而现时普选时间表已经确定无疑,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29日的决定订明了香港可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可参照《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所以,2012年的选举委员会人数增加至1200人,四个只别的议席数目维持均等,能有助选举委员会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时转化为提名委员会。反对派完全不顾2005年与现时有无普选时间表的不同,断章取义地就数字论数字,“为反对而反对”于此可见一斑。

  与2005年方案相比,本次方案取消了委任区议员在行政长官选委会选举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把新增100席的四分之三(即75席)分配给民选区议员,由他们互选产生;把立法会功能组别新增的5个议席,连同原有的1个区议会议席,全数由民选区议员互选产生,委任区议员不参与互选。这套方案的优点,是充分借助具有330多万选民基础的民选区议员的广泛民意基础,加大本次方案的民主成分。特别是在立法会功能只别选举方面,不再增加“传统”功能只别议席,令41个(接近六成)议席直接或间接由地区选举产生。请问,对本次方案的这一进步,反对派为何视而不见、避而不谈呢?

  反对派中的不少人是大状,照理不应被质疑作为法律人应有的职业质素。但当他们把本是“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公民私权利原则错误地搬到国家公权力领域,绝口不提“法无授权不得行”的公权运行原则,为五位“公社党”议员辞职搞“公投”的非法行为辩护时;当他们不是务实地把本次政改方案与现时办法相比较,而是断章取义地比较本次政改与05年方案时,人们终于明白了:他们已不是一群忠于法治理念、尊重客观事实的法律人,而是一群为反对而反对、把政治考量置于良知之上的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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