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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一个国家,几种公民?

http://www.CRNTT.com   2010-05-17 10:32:25  


 
  为了平衡权利与治理之间的关系,实现真正的善治和仁政,我们有必要探索一种以人为本的温和治理技术。作为管理手段的居住证,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人们去办理,而不是惩罚措施。

  首先,中国30余年的高速经济发展的副产品之一就是严重的社会分裂,如何实现社会包容而不是对立和排斥,就成为关系到社会稳定的严峻问题。居民证制度在设计上,应首先考虑如何使之成为地区性社会认同的生发点,而不是加剧飘泊感和离心感。事实表明,在上海和天津等本地长期居民占人口大多数的城市,治安状况相对比较好,居民中挺身而出制止犯罪的现象相对较多。在深圳、广州和东莞等流动人口占相当大比例的城市,治安状况往往恶劣,人们也很难同心协力地阻止犯罪。如果一张居民证能够使外来人士产生“家”的感觉,其意义便将是正面的。

  其次,之所以需要采取负面的惩罚措施来“迫使”人们去办理居民证,必然是因为居民证所带来的好处,减去办理证件的成本之后是微乎其微甚至是负的。这时,政府需要考虑的是如何从正面去激励人们办理这种证件。比如,地方政府加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方面的供给,并以居民证作为申请租住或购买此类房屋的条件。

  最后,在户籍和居民证并行的情况下,居民证的持有者难免有“二等公民”之感。事实上,居民证在功能上与此前的暂住证并无本质区别,它们都侧重于便利政府(尤其是公安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而不是为居民提供便利和福利。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为这种临时性的身份证明附加一个永久性的承诺:持有居民证达一定年限之后,就能成为永久居民,即取得当地户籍。

  (作者为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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