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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一个人该如何“聚众犯罪”? | |
http://www.CRNTT.com 2010-06-30 12:20:00 |
新罪名两字之差 重庆市奉节县检察院起诉书(奉检刑诉2010第124号)称,被告人陈茂国因对拆迁补偿问题对当地政府产生了不满情绪,于2009年9月17日上午和同年10月25日,分别通过喇叭在树上煽动当地村民前来拦车,不准车辆经过,引起附近群众围观,“严重破坏了交通秩序”。 陈茂国的辩护律师熊人勤转述,陈茂国对此异议很大,“他说,我没有要村民堵路,我在树上只是宣读有关我家房子的事情,这次拆迁涉及200多户村民,是他们觉得不满才出来堵路的。” 该村多位村民表示,陈茂国幷不识字,平时口若悬河地背诵的,都是关于征收私有财产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等。 奉节县法院亦认为,陈茂国上树之目的,在于借窝棚之高度,视野之广度,作为对抗工程的望台。 通过其网站该法院对“陈茂国事件”的回应称:“凡施工单位一出工,他就在上面发信号,其家人就赶去堵工;凡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一有行动赶去工地,他就在树上发信号指挥家人撤退隐蔽,弄得施工单位无法正常进行工程作业……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在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的前提下,司法机关不得不采取特殊与果断的措施,于11月18日将其捕获,幷以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予以刑事拘留。” 目前,陈家对于陈茂国的审判仍不明就里。陈茂国的辩护律师熊人勤透露,开庭前,他曾前往法院依法调看相关证据,但被告知公诉机关尚未送达,只会在开庭时出示主要证据,“所以,只能在开庭时,我们才能对这个案子作出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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