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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地记者通缉事件看澳门司法援助法案 | |
http://www.CRNTT.com 2010-07-30 08:26:52 |
当然,不排除有人会利用舆论监督机制,进行人身攻击,或是记者采访时偏听偏信,未作核实,但必须严格限制公共行政人员利用司法援助机制控告新闻工作者。即使要进行司法援助,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比例”原则,以及从维护舆论监督,保护新闻自由的角度出发,并顾及到新闻工作者是福利待遇方面的“弱势群体”的状况,也同样给予司法援助。 而且,还须注意如下两个问题:一、即使是不撤销《因执行公共职务的司法援助(法案)》第四条,也应由终审法院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触犯法律,什么情况下不触犯法律,做一个界定。在一些复杂的报导上应当允许有一些疏漏。在保障政府机关名誉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应当有一个平衡。 二、在这次事件中,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已经要求浙江省新闻出版局进行调查,并重申总署一贯支持媒体记者正常合法的新闻舆论监督,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如果不撤销《因执行公共职务的司法援助(法案)》第四条,特区政府新闻局也应作这方面的表态,以安定新闻工作者的人心。并在日后的实践中,当遇到记者被起诉时,应迅速出面协助当事记者。新闻局是当年延引自葡国宪法所揭橥的为维护新闻自由而设的新闻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保障新闻自由及为媒体服务,而不是对新闻界实行“管、卡、压”,更不是对损害新闻自由的现象“为虎作伥”、落井下石。(作者永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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