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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姐”蹿红,别拿童真当消遣! | |
http://www.CRNTT.com 2010-11-26 11:59:55 |
四岁半的小女孩莎莎成了网络红人“失控姐”,她在节目中的失控大哭,娱乐了众多成人。“失控姐”的视频招致了超高的网络点击率之后,又有更多的电视台打起了她的主意,导致她反覆在成人导演的惊吓中失控。这样的游戏,到底是儿童的失控,还是成人的失控? 《娱乐至死》的作者波兹曼说,文化将成为一场滑稽戏,等待我们的可能是一个娱乐至死的“美丽新世界”,在那里“人们感到痛苦的不是他们用笑声代替了思考,而是他们不知道自己为什么笑以及为什么不再思考”。不管他的忧虑是否现实,我们却是实在地看到,娱乐领域的猎手们,正不遗余力地在最广泛的范围内挖掘一切可能的娱乐元素,而心智尚未成熟的儿童也成为“猎物”,珍贵的童真,被打造成商业化笑料和噱头。 成人有孩童所没有的知识,成人有孩童没有的控制力,成人有孩童所没有的能力。成人如果利用这些诱导孩子暴露出情绪和自我意识上的缺陷,那自然是太容易得手,如果又拿这些作为集体娱乐的节目,来换取收视率和笑声,就是典型的恃强凌弱。娱乐节目的主持人有着丰富的临场经验,善于调动观众情绪,其目的也的确达到了。可拿孩子作秀,给孩子会带来什么样的心理影响,谁在考虑?无论是娱乐圈还是商家,都在充分利用公众注意力的价值。然而,从审丑娱乐到戏耍童真,“眼球营销”的道德底线又在哪里呢? 孩子的成长需要成人的护航,除了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也需要积极正向的引领。包括爱、安全感、温暖、尊重、支持、鼓励、关注、接纳、宽容等一切正面积极的心理能量。孩子需要爱,被爱的孩子才有安全感与正确的价值观。孩子知道因何事而被爱,从而学到是非观念。孩子需要安全感,一个没有安全感的人是无法信任别人的,对他人不信任则无法和人建立友谊,社会化的过程也受到阻碍。而这档“失控”节目所赢来的笑声,建立在对孩子这些基础心理环境的破坏性基础之上。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有明确的界定:儿童系指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其内涵包括:儿童首先是人,与成人具有同等地位、享有同等人格,而不是成人的附属,更不是物品;其次,儿童是儿童(即18周岁以下)而不是成人,也不是成人的预备,不能按照成人标准来对待。儿童不仅拥有作为人的一般权利,还享有作为儿童的特殊权利,即“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有“话语”却没有“权”;有参与,却“被娱乐”。这是“失控姐”的不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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