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社论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农村土地制度需完善产权改革和用途管制

http://www.CRNTT.com   2011-01-11 09:01:27  


  中评社北京1月11日讯/征地及其补偿,正成为诸多社会矛盾的导火索。某些地方不顾中央政策所进行的强行征地及其补偿不公,是这些年来某些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及公民个体悲剧产生的重要原因,对社会稳定具有现实的与潜在的危险,客观上构成了农村土地改革的迫切性。那么,到底有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就此,华夏时报日前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文章如下。

  问:多年以来,导致中国农村社会不稳定的第一因素是土地问题,这个问题有没有解决的办法?

  党国英:有。其实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来了,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在我看来主要是前八个字,“产权明晰、用途管制”。

  明晰产权的核心给农民对征地说“不”的权利。政府只有在极为有限的情形下可以强制征地,且要讲市场价补偿,讲法律程序。要广泛地告诉农民,他们有权利拒绝政府的征地要求,且不用讲理由,除非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所依据的法律,需要做大规模修订,例如,并非一切公益性建设用地就可以强制征收。要定义“公共利益”,不能随便搞一个东西就说是为了公共利益。即使是公共利益项目,也不见得需要强制征地。只有那些重大公共利益项目,且在建设时对地点的选择要求很苛刻,才可以强制征地。即使征地也要协商补偿办法,参考市场价格,要给农民让利。谈不拢,就要仲裁,或者诉讼。哪怕一个集体的99.9%的人同意征地,有一户不同意,他的地也不应该被征收,除非法院认定有关项目是必须征地的特殊公益性项目,而不是类似政府办公楼、绿地之类的项目。对一般公益性项目,要尊重“钉子户”的权利,对商业性征地更不用说。林权改革的成功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产权清晰很重要。不用害怕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土地使用权界定给私人。只要规划管理到位,私人使用权无损于土地的公益性。

  用途管制的核心是规划的法制化、民主化。如果没有用途管制,仅仅靠产权改革,还不足以建立农地保护机制,因为农民在自己的利益驱动之下也愿意获得农地转用的巨大利益。解决用途管制问题要多管齐下,有很大的难度。除法治建设不完备这个明显缺陷之外,中央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运作也是不小的问题。国土资源部事实上只管了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保护,湿地管理在国家林业局,河道管理在水利部,海洋和一些岛屿管理在国家海洋局,还有一些跨界职能在环保部,有受保护动物的荒地可能被划为保护区,也归了林业局。这些部门往往各司其职,协调起来很不容易。我觉得有必要让国土部承担更多的综合协调职能。另外,各级土地规划都必须成为法律;变更规划要有法律程序。人民代表大会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要有民主程序,让各利益相关方充分讨论。国家对限制开发地区要给予规范化的补贴,即所谓“购买开发权”。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