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社论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第16页 第17页 第18页 第19页 第20页 第21页 第22页 第23页 】 
中评社论坛:台湾司法现状与未来

http://www.CRNTT.com   2011-05-29 00:19:03  


 
  人的问题,相对于制度,是比较复杂的、进步是缓慢的。而且在现实上,是司法弊端的主要所在。这个弊端,或者叫缺失:其一是品性操守问题,其二是知识经验问题,其三是人格素质的问题。

  人的问题存在这么复杂的深层次因素,可是我们又必须无保留地强调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甚至连对检察官办个案也不可以给予行政指导。司法判决,由一个人决定,即使由三个法官组成合议庭,其他两人几乎发挥不了作用,也是审判长一个人说了算。对于一个大至被告生死,小至个人经济利害,或者社会名誉的问题,公权力授权一个人全权决定,仅仅一个人全权决定,是不是妥当?何况又如前述,法官可能还有知识经验的问题,人格素质的问题,品性操守的问题。

  我们今天的社会,对司法独立的尊重可以说是相当完全的。刚刚范秘书长提到,他做了四年“司法院”的秘书长,遇到的关说或者请托,只有六件,而且都不与案件直接影响,只是周边程式的问题而已。由此一斑,可窥全豹,今天司法的问题,突出的不再是司法独立问题,而是实行司法独立审判权的法官的人的问题。司法,关键在人。法官素质、经验、操守,是关键。

  对老百姓来说,他不管你政府是不是三权分立,或三权分不分立,他们对司法的民怨,是对广义的政府的民怨,政府执政者都必须概括承受。执政者无法推说行政权不能过问司法权。事实上,台湾历届政府都承受了老百姓对司法的深重民怨。政权的兴衰轮替,与此大有关系。可以说,在今天台湾,谁执政谁倒楣,即使经济发展得很好,司法没做好,民怨还是很深。执政者客观上完全无法推卸司法不良的责任。

  因此,我觉得刚刚范秘书长提到的一个观点很重要,就是最高的领导人,也就是“总统”,对司法改革责无旁贷。领导要有历史使命感,应当运用自己的威望和权力,把司法改革这个历史重担义无反顾地挑起来。“总统”亲自领导司法改革,高度够、格局大、资源多、力度强,不是司法院院长可以比拟的,台湾司法改革的长久瓶颈才有突破之望;这绝不会是干预司法独立,而恰恰是真正落实司法独立的自觉与承担。

  必须说,尽管我们都肯定台湾的民主发展和经济成就,但如果司法还存在很大弊端,民怨还那么深重,所谓民主奇迹,是要大打折扣的。

  评论员简介:

  黄辉珍:政治大学法律系毕业,美国华府国会运作研究;曾任《中国时报》副总编辑兼副总主笔,“国家政策研究中心”执行长、《中央日报》发行人兼社长,中国国民党中央文化工作会主任、“行政院新闻局”局长、“总统府国策顾问”、“行政院政务委员”等;现为台湾综合研究院董事长。

  许文彬: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律师高等考试及格,法院书记官普通考试优等及格,司法官(法官、检察官)特种考试第一名及格,司法官训练所第10期结业。曾任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台湾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谘询委员,社团法人中华人权协会理事长,“行政院”政务顾问。现为“总统府国策顾问”,执业律师,“法务部”顾问,“内政部警政署”法律谘询委员。

  范光群:台湾新竹客家人,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美国西南法律基金会美国法及国际法学院结业;曾任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万国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台北律师公会宪政改革委员会主任委员、台北律师公会理事长、“司法院”司法改革委员会委员、“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理事长、“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律师职前训练所所长、“中华民国”商务仲裁协会常务理事、台北大学法律学院兼任教授、“总统府国策顾问”、“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统府顾问”、台湾省政府主席、“司法院”秘书长等。

  黄光国:台北市人;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心理学博士;现为台湾大学心理系教授,“总统府国策顾问”,海基会顾问。

  蔡俊有:台湾司法官训练所第十四期结业;曾任台东、花莲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兼书记官长,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桃园地方法院庭长,士林地方法院庭长,台湾高等法院台南、花莲分院法官,台湾高等法院法官,私立致理技术学院兼任讲师,台湾员警专科学校兼任讲师等。

  邱太三: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肄业,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法学博士;曾任台湾平民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新竹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台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台中律师公会理事、永信联合律师事务所所长、执业律师、“国大代表”、“立法委员”、民进党法务政策小组召集人、春雨文教基金会董事长、高雄市副市长等;现为亚洲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第16页 第17页 第18页 第19页 第20页 第21页 第22页 第2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