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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目标应为底层减负、全体享福 | |
http://www.CRNTT.com 2011-10-04 09:22:32 |
税改真问题 文章指出,这次个税调整还是犯了老毛病,避重就轻,小打小闹,解决不了税制设计和运行机制之间已存在的诸多老问题。 “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早就被确认为个税改革的目标模式,却至今未见任何动静,与之相关的个人各类所得如何综合在一起,以及应不应该以家庭为纳税主体、免征额通胀指数化等问题统统绝口不提。 对于庞大的财政收入而言,个人所得税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且起征点的调整固然重要,但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其他要紧问题,那么就很难说税收改革是成功的。 而且,税改的方向不能只是为了政府增加收入服务,而是应该转到为老百姓服务的方向上来。 这就意味着税制改革要考虑到怎样才能促成“底层人民减负、全体人民享福”的局面。底层减负意味着缩减由于贫富差距导致的社会不公,而享福意味着对于税收的使用应该有更多公民的监督,以真正达到所谓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这么多迫在眉睫的改革“真”问题统统被绕开,这样的个税“改革”除了继续积累问题,到底能有多大作用?这样的税制,又怎能不改? 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计上没有多少技术含量可言。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之一,这种税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又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 这种差别待遇的征税方式,显然没有全面考虑纳税者真实的承受能力,极易导致那些所得来源渠道多样、综合收入较高的人逃脱税收,从而造成税负的纵向度的不平等。 他们可以通过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达到少交税、不交税的目的,而税收负担就会转由那些收入来源渠道单一、收入水平较低的纳税人来承担,所谓税收的公平性就无从谈起。这样的税制,怎能不改? 中国个税生计费用扣除与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成本之间的差距相当大,由于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对每个人都给予同等金额的费用扣除待遇,纳税人家庭成员的构成和家庭支出的因素就被完全忽略掉了,诸如抚养、赡养、就业、教育、医疗、购房等,它们直接决定着每个纳税人究竟能够承担多少税收。 这样做的结果,就是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常常远超过其实际承受税收的能力,量能负担这一最基本的税收原则逃得不见踪影。这样的税制,怎能不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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