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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目标应为底层减负、全体享福

http://www.CRNTT.com   2011-10-04 09:22:32  


 
  税改出路

  文章认为,显然,现行个税税基狭窄,导致工薪之外的税源大量流失,对调节财产性收入无能为力,也就几乎没有调解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曾经呼吁在中国实行减税政策,但若是在这样的税制结构之下运作,即使实行了轻税政策,也还是解决不了税负不均、不公正的问题。如果不彻底下决心对现行个人所得税进行外科手术式的改革,就只能继续看着社会贫富差距一步步拉大而束手无策。

  在中国未来的个税改革方案中,应当在税前增加若干必要的费用扣除项目,简单说,家庭日常消费支出,吃喝拉撒睡之类的费用支出都不应被征税。纳税人用于自身的和子女的教育费用、老人赡养、购买保险、大额医药费、为残疾人家属购买的自助设备、自用住宅贷款利息支出、公益性捐赠、灾害损失等,也不应被排除在免征范围之外。公民个人与组成家庭,在税负上也应有个明显的差别,不能像现在这样都混在一起算。

  此外,还应考虑不同行业和职业的因素等。中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应与CPI挂钩,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或地方人大,每年择机进行调整。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西方各国大都实行了多级累进税率,有的多达几十个级别,但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性的减税运动中,各国的税率级距明显减少,税率也大大降低。经合组织16个成员国的税率级距平均从10级以上减少到不足6级,其中英国减到只剩两个。欧洲和西亚多个国家甚至实行了单一税率。

  在中国,税率级次只要5个或更少些就足够了,现在的7个还是太多,工薪所得最高边际税率30%也就可以了,现在的45%高得离谱,也不会有人认同在这个税率层次上老老实实地纳税,所以应该降低乃至取消。

  关于以个人还是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的争论,更倾向于后者,因为后者更能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人数、家庭总收入、需要赡养的人数是否有残疾人等,也就更能体现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和体现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近期的改革可以考虑设置个人和家庭两种申报单位,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为将来全面推行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进行技术上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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