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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豪车门”:反垄断的力量在哪? | |
http://www.CRNTT.com 2011-11-23 10:47:05 |
吊诡的中国反垄断:实质是保护垄断 垄断企业为政府输血,谁会幼稚到真反垄断? 但是,奇怪的是,中国政府为什么有决心反垄断?中国式的垄断主要是行政垄断和国企垄断,它构成中国经济的基本结构的核心。中国政府的运行需要巨大的资金,除税收、土地出让、通货膨胀外,行政垄断和国企垄断则是更为重要的源泉。150多家国有大型企业几乎都是垄断性企业,它们依靠垄断获取巨额利润,为政府输血,反垄断无疑是自掘坟墓。 所以,新36条出台后,尽管国务院鼓励民企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但是具体执行的政府部门采取消极态度,积极支持国企投资,而有意无意地限制民资,这些都不是没有原因的,因为国企是政府的长子,而民企连私生子也算不上。 《反垄断法》不如说是“垄断保护法” 2007年《反垄断法》颁布时,真相已经显露——反垄断法只是中国建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象征性的立法工作,它保护行政垄断和国企垄断。正式颁布的《反垄断法》整体删除了草案中的“反行政垄断”条款。《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我们看到,中国最大的垄断之祸——行政垄断与国企垄断却在《反垄断法》第7条中被“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等修辞语包裹起来,明文“予以保护”,不仅未受丝毫动摇,反而更加稳固。在某种意义上,中国的《反垄断法》是一部《垄断保护法》,其荒诞之处,正如《国家赔偿法》被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一样。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没有一起针对国企 对于国企垄断,《反垄断法》第7条中是有一个尾款予以特别规范的:“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其他规范垄断行为的条款,包括第17条,也可适用于国有企业,但是,在《反垄断法》实施后三年的执法中,没有一起是针对国有企业的。 其实,国企滥用控制地位的案例,严重者已有多起。例如2008-2009年加油站事件,由于中石油、中石化利用成品油的批发经营的垄断地位,拒绝向具有竞争关系的民营石油企业供油,导致大批民营加油站油枯倒闭。中石油、中石化此举已经构成《反垄断法》第17条的第三款规定的垄断行为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但是,中石油、中石化从未遭受任何反垄断调查,更无反垄断处罚。最近这样的问题再次出现,发改委只是约谈两桶油,未尝想过反垄断。背后缘由不揭自明。 行政垄断根本没有被约束的可能 当然,在《反垄断法》中也有几处规范政府的行政垄断行为,如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但是,此条针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又不在行政诉讼的范围中,更遑论违宪审查。救济渠道缺失,它不过是一条具文也。所以像2006年新疆出台的《新疆自治区调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这一类的文件,甚至是垄断企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政策,即使违反了法律或者宪法,都是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解决的。如此,相关垄断行业的主管部门很容易从它们的监管者异化成保护者,从国资委替国企红利去向的辩护可见一斑。(参考了中国政法大学王涌的文章,表示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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