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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告别“雾都”:严密法条下全民参与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13-01-14 11:07:16  


   
英国为治理空气出台系列法规和措施  
 
  毒雾事件三年后英国国会就不断出台系列法规,限制工厂排放含硫烟雾

  “伦敦烟雾事件”后,英国舆论哗然。因为法律不可轻立,所以英国国会的立法程序向来严谨审慎耗时不短。但在毒雾事件后,议员们为选民的暴怒所推动,拟定草案、提出动议、委员会一读审议、下院二读辩争修正、三读票决通过等程序三年内全部完结。1956年世界上第一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案《清洁空气法》出台。法律规定在伦敦城内的燃煤火电厂都必须关闭,只能在大伦敦区重建。要求工业企业建造高大的烟囱,加强疏散大气污染物。要求在英国一批城镇里设立无烟区,区内禁止使用产生烟雾的燃料。还要求大规模改造城市居民的传统炉灶,减少煤炭用量,逐步实现居民生活天然气化。1964年首款《清洁空气法》失效后,1968年英国国会又颁布了新一项《清洁空气法案》,继续要求工业企业建造高大的烟囱,加强疏散大气污染物。1974年出台《空气污染控制法案》,规定工业燃料里的含硫上限。这些措施有效地减少了烧煤产生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污染。1975年,伦敦的雾霾天气由每年几十天减少到了15天,1980年降到5天。 

  英国2007年《空气质量战略》规定,2020年前空气PM2.5年平均浓度要在25微克/立方米以下

  英国对空气质量的立法规制并不止步于此。从1993年1月开始,所有在英国出售的新车都必须加装催化器以减少氮氧化物污染。1995年,英国通过了《环境法》,要求制定一个治理污染的全国战略。后者于1997年3月份出台,根据国内、欧盟及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设立了必须在2005年前实现的污染控制定量目标。2007年,英国修订《空气质量战略》,新增对PM2.5可吸入颗粒物的监控要求。2007年的《空气质量战略》提出,到2020年前将空气中PM2.5的年平均浓度控制在每立方米25微克以下,道路等高污染区域不能超出这一上限,而在乡村等空气较好的区域,还会实行更严格的监控规定。 

  伦敦市政府在城市各处喷洒化学溶剂清洁悬浮颗粒物

  英国官方对空气污染的治理不只是光立法,也着力推广更有效率的新技术。2008年,欧盟委员会通过《环境空气质量指令》。根据该指令,就各成员国整体而言,可吸入颗粒物含量须控制在年平均浓度25微克/立方米的水平。这个目标须在2010年至2015年达到。而作为欧盟成员国首都,伦敦空气中的悬浮颗粒物水平已超过欧盟标准上限。因此从2011年起,自去年起,配备特殊装备的卡车开始在伦敦市各处巡游,并在交通最繁忙的重点路段喷洒“醋酸钙镁溶剂”,这种化学溶剂能像“胶水”般,将悬浮颗粒污染物“黏”起来,坠落地面,进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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