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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法治需要“新公民观念”

http://www.CRNTT.com   2013-01-17 11:19:42  


 
  这个在今天看来十分荒唐的判决在当时却是合理合法的,它延伸了1850年加州刑事诉讼法对黑人、黑白混血或印第安人不得就白人之事务做证的规定。从此“印第安人”的定义包含华人,“黑人”包括所有非白人。也使得白人对美籍华人的暴力无法被起诉,造成白人和华人之间关系更趋紧张,也间接地导致了1877年旧金山的反华暴动。

  在这个案例发生时,美国还没有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的,高于任何其他身份的“公民”观念,种族身份因此堂而皇之地成为司法非正义的合理依据,压倒公民身份,架空了宪政法治。公民身份受制于其他身份,导致宪政法治难以实行的情况在今天的中国也有发生。例如,上访在中国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首先是因为“公民”这个身份被“民”和“官”的身份严重压制。

  不让“民”上告或上访,用的就是当年那位加州大法官的两条理由:第一是“民”的身份规定他们没有资格就“官”犯罪与否做证。第二是上告的“民”根本就是智能低下之人,有教授就公开说,访民患有精神妄想症。发生这种对“民”的不公正之事,不仅是因为有专横的官员和糊涂的教授,而且更是因为缺乏一种能与真正的宪政法治相一致的公民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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