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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死亡赔偿:命价贵贱看户口

http://www.CRNTT.com   2013-02-06 11:43:57  


   
日本:法院赔偿判决优待亡故老人、主妇、小孩  
   
  日本赔被害人生前可获得总收入,死去老人的收入年限多算

  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有一套细腻的制度。若被害人生前有固定的收入,在计算可得利益时,通常以被害人死亡时的收入为基准,乘以被害人剩余的可劳动年限,计算出其如果生存可能获得的总收入,剩余可劳动年限为67岁与被害人死亡时年龄之间的差额。在计算高龄被害人的剩余可劳动年限时,判例通常会避免出现高龄被害人剩余可劳动年限过低甚至为零的情况,东京地方法院1995年10月18日判决即认定62岁的公司职员尚余9年可劳动时间。在以工资作为可得利益计算基准时,日本最高法院1983年2月18日判决明确拒绝考虑通货与工资上涨因素。 

  日本法院以女性雇佣劳动者的平均收入为基准判决死亡主妇赔偿

  日本司法体系也考虑了各种被害人死亡时本无收入的可得利益情况。被害人无收入的情况形形色色,主要包括专职家庭主妇、尚未达到劳动年龄的小孩等等。

  关于家庭主妇的可得利益,在1965年后,主张积极评价家务劳动的财产价值、并在赔偿额中予以反映的下级法院判例相继出现,而日本最高法院1974年7月19日判决也明确指出:“结婚后专事家务的妻子,其所从事的家务虽不直接带来金钱收入,但在劳动社会,家务劳动基本上都可以通过金钱来评价。若请他人打点家务,必然为此付出相当的对价,故妻子自行料理家务,也能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据此最高裁判决,以女性雇佣劳动者的平均收入为基准,计算专事家务的妻子的可得利益。 

  日本法院可选三种不同方式计算死亡小孩的可能收入基数,乘以49年即为赔偿金额

  关于小孩的可得利益,判例也曾长期以其计算上极其困难为理由予以否定,而只认可慰抚金方面的请求权。但日本最高法院1964年6月24日判决修正了此前的判例立场,认可了小孩的可得利益,并为后来的判例一体遵从。目前判例各自所选择的收入基数未尽统一,大体上有三种:1.以当时雇佣劳动者的全部年龄段平均收入为基础,并在可劳动期间内固定不变(东京地方法院方式);2.以初任雇佣劳动者的平均收入为基础,并在可劳动期间内固定不变(大阪地方法院方式);3.从初任雇佣劳动者平均收入开始,预计收入顺次上升,并将可劳动期间区分为不同的年龄段,分别计算该年龄段的雇佣劳动者平均收入,最终求出总和的可得利益。至于小孩的可劳动期限,判例一般考虑为49年。 
  
  结语: 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对意外死亡者家人是按精密估计出的“受害人生前能挣多少钱”来赔偿的,对老弱妇孺还要特加照顾。唯有中国,是不管不顾,按城乡户口差异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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