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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学者汤绍成:两岸和平机制建立的思考

http://www.CRNTT.com   2013-02-17 00:27:06  


 
  在法理上,两岸政府所主张的大部分的领土主权相重迭,只是治权分离。早在2002年,北京就已将两岸的航空路线定位为“两岸航线”,此乃一种与国内和国际航线刻意区隔的特殊安排,完全符合马英九“特殊关系”的模式。特别是在李登辉的“特殊国与国关系”和陈水扁的“一边一国论”模式失败之后,这似乎是比较可行的妥协方案。而“政治、经贸与文化”等内涵,则与一般国家的双边关系无异,也是一种强化台湾主体性的说法,同时也呼应胡锦涛的主张。

  “政府所在地”

  此乃避免“首都”的用法,而“设立代表处并互派代表”,北京可以解释成一般的“驻京办”,而台北则可解释为具有类似国家之间的性质,但仍与一般国际的情况有所区隔,以便满足双方的需求。

  不影响其他条约

  此乃一般国际条约中的常规,因而亦可藉此来彰显双方的主体性。而“本协议必须经由缔约双方立法机关之认可后生效”,乃强调其法理的基础。未来,若民进党获得“立法院”多数,仍旧可以修法或予以废止,届时北京也还是可以启动“反分裂国家法”来因应。

  至于本协议是否要经由公投来决议,可能会引发台湾内部的争议。但以欧盟的经验观之,2005年法国与荷兰对于“欧盟宪法”的公投失败之后,各国均放弃此决议的方式,而只有爱尔兰仍坚持,最后公投通过才让“里斯本条约”生效,这就让欧盟整合的进程停摆了一年,让26国枯等一国,实非公允,故公投的适用性确实值得商榷。

  签署称谓

  “大陆地区领导人”与“台湾地区领导人”的设计,则是为了避开双方敏感的头衔,而又符合北京的“一中框架”以及马英九所提出的“一国两区”的说法。同时,两个地区的地位对等,后者是大陆经常使用的称谓,台方接受当无问题,只是北京是否能接受前者,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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