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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如何打击记者“收黑钱”

http://www.CRNTT.com   2013-10-28 11:08:44  


台湾记者收受贿赂,包庇电玩赌博
台湾记者利用假新闻操纵股价
 
  炒股案,记者炮制假新闻操纵市场获刑

  2011年,台湾检方调查发现,艺人邵昕与联合晚报记者陶焕昌、民众日报记者陈信宏等人联合炒作硕天科技公司股价,获利颇丰。此炒股集团在持有硕天科技公司股票后,千方百计透过媒体营造硕天利多消息。

  硕天科技于2011年6月24日召开股东会,民众日报电子报隔天报导,指据参加股东会的“陶姓股东”表示,总经理何濂洵在会中指:“公司将进入高速发展阶段”、“预估获利不排除有爆炸性成长可能性”、“未来五年每年EPS都有上看十元的可能性”。而这些几近吹捧的消息实乃记者捏造出来的。

  后涉案记者因违反《证券法》分别获刑。

  勒索郭台铭案,记者因恐吓罪受罚

  2006年,台湾《壹周刊》记者臧家宜采访富士康老板郭台铭后,自认为套问出郭家的负面消息,藉此要挟郭台铭拿钱封嘴,勒索金额达100万美金。

  郭台铭随即报案,并出于便利警察破案的授意,携款交付臧家宜。在交付过程中,检方当场逮人。后法院依恐吓未遂罪,判臧家宜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根据台湾《刑法》第346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吓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千元以下罚金。

台湾法律严防非法刑事调查,涉案记者权益可以得到保障

  涉案记者接受审讯,律师可在场陪同

  根据台湾刑诉法,涉案人员在接受讯问时,先要被告知:1、可以保持缄默,无须违背自己之意思而为陈述。2、可以选任辩护人。3、可以请求调查有利之证据。

  然后被讯问者可以要求辩护人到场之后,再接受审讯。所有审讯过程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辩护人,得于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讯问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在场,并得陈述意见(台湾刑诉法第245条)。如果警方讯问时有诱导讯问、假设语气等不当情形,律师可以提异议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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